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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梁双 2016-01-05 IP:112.132.135.190主题: 这就是一个“坑”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这封信的发表是希望为外婆在家被打一事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方法。 外婆(唐新英)家住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韩楼村杨洼队。2015年7月8日外婆、外公夫妇及两个外孙女在家时,钱女士(钱雪玲)带其家人哥哥、父母等六、七个人到外婆家以“来拿自己衣服”的名义,把自己的衣服拿走,因言语不和外婆遭到了钱女士(钱雪玲)及其母亲等人的殴打,家人及时报了警,是高岳派出所去的警官处理的并把外婆送往朝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多处被打伤),当时负责处理这起案子的警官是刘警官(刘雨晨),我们这边当天录了口供,钱雪玲那边是事后隔了几天才录的口供,外婆住院一周左右案件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我们家人便去派出所找负责这起案件的刘警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是打人住院呢为什么不用承担责任? 刘警官事后给我们的处理方案是和解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我家人没有同意,之后刘警官告诉我们家人:你们的案件我处理不了,把协议签了,你们就自己去告吧。因为外婆不识字更不会写字,先是让外婆大女儿马女士签字,(马女士也没有怎么上过学,名字还是会写的但是字认的也不多)马女士没有同意。后来又让外婆小女儿签字,小女儿根本就不清楚什么情况再加上也不怎么识字,刘警官对外婆小女儿说:你先把字签了对你们没有坏处,签过字你们再去告都行。当时刘警官把协议的第一段念了一下: 协议内容:2015年7月8日11时,在淮北市杜集区韩楼行政村杨洼74号,钱雪玲和其姐姐钱德玲、母亲蒋月婷到钱雪玲婆婆唐新英家索要衣服,双方因一言不合发生冲突,继而发生肢体接触,次冲突因民事纠纷引起,根据双方当事人之请求,经主持人调解,甲乙双方言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互不追究此次打架事件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民事责任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刘警官只是念到达成如下协议那里就没有继续往下念,外婆小女儿根本不知道协议内容,加上当时刘警官一再强调签字对你们没有影响,我们也一直相信官是人民的官,是老百姓的官,所以我家人没有怀疑,小姨替外婆签了字,谁知道这是一个坑,就是一场骗局。刚签过字刘警官便用很硬的语气对我家人说:你们去告去吧,爱去哪告去哪告。我家人当时难理解他说话语气怎么会那么硬。 直到外婆出院后钱雪玲及其打外婆的几个人都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家人便去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看到协议后告诉我们,你们已经和解过了,这时我外婆和家人才知道这份协议是和解协议,这不是本意签署的,是在不知情被骗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应该是不生效的。 我希望政府重新查证这起案件,第一这不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第二唐新英女士当时也没有授权给自己的小女儿为自己代签任何协议。
    回复: 经调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15年7月8日高岳派出所接到唐新英电话报称,其在高岳街道韩楼村被他人殴打,据民警了解,当事人蒋月婷和唐新英系儿女亲家,双方因儿女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互相殴打。经询问后受理为行政案件并进行查处。 经询问调查,2015年7月8日上午,钱雪玲和丈夫马心年吵架,和其姐姐钱德玲、母亲蒋月婷到其婆婆唐新英家中索要自己衣物,唐新英因为生气谎称已经将衣服扔掉,唐新英的言论引起三人不满,三人与唐新英发生了争吵,继而蒋月婷和唐新英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被双方家人拉开。 本案中关于钱雪玲、唐新英的外孙女梁美英和杨延延是否动手参与打架,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此事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事件,双方当事人又为儿女亲家,因此派出所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一、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此次打架事件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民事责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协议达成后,派出所民警制作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后,并交予双方当事人。蒋月婷一方因当事人不识字,由其女儿钱德玲代签;唐新英一方因当事人不识字,由其女儿马爱侠代签。 后马心年委托相山区法制办陈华律师向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华律师携带法院调取函前来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派出所将相关证据复印件交予陈华律师。
    回复时间: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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