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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里镇村居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473   信息来源: 朔里镇政府发布时间:2016-0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村居干部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镇辖区域内村“两委”(含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村居协管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不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纪委负责日常工作;问责对象为镇辖区内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村居协管员。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在本村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

2、对本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村庄规划实施、民生工程、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村级“三资”管理、社会保障、农村清洁工程、“三线三边”、秸秆禁烧等工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被镇及其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的;

3、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或因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全面完成的。

第六条 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的;

2、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经济项目、企业、土地、沟塘、农田、水利设施等进行承包、出让、租赁,未按照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或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等形式通过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5、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各类救灾救助、扶贫、补贴补助等财政专项资金、物资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的。

第七条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或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2、未按照规定落实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3、“三会一课”和“三重一大”制度未能很好地执行,且又没有采取措施整改的;

4、没有按照要求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党员承诺、流动党员“双向带动”和党员议事会等工作的;

5、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或未按照规定发展党员的。

第八条 在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没有及时纠正、制止的;

2、对党员的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协助调查处理的;

3、未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户或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

4、作风漂浮、粗暴、懒散,不按要求出勤和到村组了解村情民意不够的;

5、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

6、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处置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在解决农村突出问题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上级交办、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

2、对上访、信访案件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对上级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不协助、不配合,甚至推诿、参与、阻挠、纵容、包庇、支持的;

3、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4、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黄赌毒” “传销”等违法活动,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的。

5、非法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和发现村内违章建设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对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在村级事务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按照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情节严重的;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履行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或者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3、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的。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2、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3、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

4、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6、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7、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问责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成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取消绩效奖励或停发报酬;

5、通报批评;

6、诫勉;

7、停职、免职或罢免,责令辞职;

8、移送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上述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以第78项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涉及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且不及时整改的;

2、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4、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由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给予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处理:

1、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

2、进行或参与违章建设的;

3、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资产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4、违反秸秆禁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镇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但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党委、政府申诉。镇党委、政府应在30日内予以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委政府提出复核,也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申诉。

第四章 纪律保障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