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58 信息来源: 朔里镇政府发布时间:2016-02-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提高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问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镇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遵守相关工作制度,损害了政府利益、形象或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直各部门,各村居;党政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镇在编人员(含三权在上单位)、在册村干部和镇、村聘用人员。
第四条 镇村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一岗多责、双向选择、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落实工作任务,并实行权、责、利挂勾。
第五条 行政问责与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追究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关于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造成较为被动局面,受到区委、区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
2、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是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请示,或者报告后防范、救援、救治不力在镇外造成较坏影响的;
3、非紧急情况越级向上级报告,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较坏影响的;
4、对于本级党代会、人代会和党委、政府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者对人民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在规定时限不及时处理的;
5、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审判机关等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履行的;
6、对转办的投诉件、信访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7、私自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救灾款物和征地补偿款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8、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工作被动后果的;
9、其他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受到区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关于行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
10、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群众集体来镇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1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发生激烈冲突的;
12、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吃、拿、卡、要、报”的;
1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2个工作日旷工,造成行政相对人有关事项不能正常办理的,或者接到工作任务没有及时汇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15、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亲属谋私利。
16、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导致领导越级干预的。
第九条 关于行政决策,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
17、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显失公正的;
18、违反镇党委、政府议事规则,违反“四议两公开”程序,个人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或干部任用等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19、个人或集体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
20、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被人盗用的;
21、其他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十条 关于实施或接受行政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2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并违规收费的;
2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导致上级各类行政检查不能验收或者不能达标的;
24、对镇党委、政府集体制定的各类“争先创优”工程拖延应付,导致不能按预期目标实现的;
25、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关于实施行政征收和行政给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26、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或擅自提高标准、搭车收费的;
27、超过规定范围、时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导致全镇工作在市、区处于被动局面的;
28、不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
29、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的;
30、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打卡发放或者截留、挪用各类涉农资金、土地补偿款,造成群众上访的;
31、将无偿服务变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将自愿性交费变强制性收费的;
32、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和行政给付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33、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3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拖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造成群众上访的;
35、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或接受特定服务经查实的;
3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抵押金、保证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37、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政府工作造成较大被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38、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提高、降低标准的;
39、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0、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41、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主观上“放水养鱼”,或者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4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关于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43、不认真履行党务、政务、财务、村务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并造成重大反响的;
44、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45、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
4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或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关于工作作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47、不能自觉执行上下班纪律,单月旷工2天,或者非个人重大事件事假3天,或者无故迟到、早退5次的;
48、在工作期间打牌或者从事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举报查实的;
49、工作日午间饮酒被举报或被各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
50、不能按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高效工作,或不能自觉服从单位领导安排,不听号令,拖延应付,导致某单项工作在全镇处于后进位置,受到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51、不能正常坚持住镇值班,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少于规定天数2次、其他人员少于3次,或者被区、镇效能检查中发现1次受到通报的;
52、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者参会有迟到、早退现象,全年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53、在单位闹矛盾、不顾大局、搞不团结,甚至相互指责、推诿拆台,导致工作后进且不听组织劝告、不能自行改进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十六条 全镇问责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镇纪委和组织部牵头实施的原则。
第十七条 镇纪委和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指导、监督部门、单位和各村居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是调查、处理本镇受理的行政投拆;
三是负责行政问责的申诉受理、复核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实行行政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过错责任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承办人未经领导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或者承办人不依照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不听承办人意见建议,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八种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
2、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责令停职检查;
7、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三权在上部门工作人员);
8、免职或建议免职(三权在上工作人员)。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采用后三种项方式问责的,三权在上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办理。涉嫌违纪按有关规定移交区、镇纪委处理。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村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各村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3、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2次责任追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一年3次被问责,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出本镇区域(三权在上工作人员);村级干部和聘用人员一年两次以上被问责,予以解聘和辞退,或者依法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行政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