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89 信息来源: 杜集区宗教局发布时间:2016-05-04 |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族宗教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2 |
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核及全区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
3 |
宗教活动场改建、扩建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二)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全区性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发生重大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 |
2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3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5 |
对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或对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处罚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三)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证明 |
2 |
穆斯林土葬证明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等。
(四)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权力行为:
序号 |
其他权力行为内容 |
1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2 |
分配、监管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申报 |
3 |
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 |
4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
(五)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六)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工勤人员对单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七)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聘用临时性用工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1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
2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
3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
4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5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
6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
7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8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
9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献的行为。 |
10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 |
11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
12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
13 |
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
14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 |
15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 |
16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 |
17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18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
19 |
外国人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及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 |
20 |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的行为。 |
21 |
外国人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和行为。 |
2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行为。 |
23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
24 |
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作品和其他作品有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
25 |
违反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等。
(二)检举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市委“二十条”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市委“二十条”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
1.具体投诉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法定途径:申请公开。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1.具体投诉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法定途径:行政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具体投诉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