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43 信息来源: 杜集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13-10-24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区直各单位需聘用人员的,需向区人社局申请,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根据需要公开招聘或经考察聘用。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解除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区财政承担费用的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区人社局共同考核,其它单位自聘人员由单位自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聘用人员因事、因病请假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聘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当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已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三)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五)因违法受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七)其它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 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领导班子服务的聘用人员,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司法安保、市容城管、安全监管等岗位的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它单位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区财政承担费用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区政府研究,区直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定期增长机制,按60元标准每年增长一次,从元月份执行;标准变动时,须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区直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待遇高于区定标准的,每年不予增资,与区定标准基本一致时,方可递增。
第十三条 区财政承担费用的聘用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单位,确需调换的,报区人社局,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临时用工、钟点工、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人员计划须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聘用,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管理办法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聘人员分配到各镇办工作的,与各镇办同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致,由各镇办办理聘用手续,负责考核、管理。解聘的应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 镇办需聘用工作人员的,由镇办研究确定,管理办法由镇办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