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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652   信息来源: 杜集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13-10-24

杜集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根据《淮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淮北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民政、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司法、工会帮扶等岗位。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原市直部门招聘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老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全省统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下统称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确需补充人员的,由区各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空岗需公开招考或经考察聘用。

第五条  新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后,区直各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聘用期满相关政策规定不续聘的,予以解聘;按规定决定予以续聘的,在30日内签订续聘合同,并报送区人社局一份存档。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由区人社局按政策规定从就业资金统一发放,具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补贴,老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按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0元执行。

(二)考核补助,老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聘用单位经季度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执行,建立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考核补助暂不适用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社保补贴,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本人岗位补贴中扣除。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旷工的停发旷工期间待遇。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聘用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排到镇办、社区工作的人员,由各镇办负责日常管理,各镇办社保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椐。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岗位工作有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上班时间不得随意串岗,闲谈议论,严禁上网聊天和玩游戏,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同事之间和睦相处,真诚相待,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作风正派,团结奉献。

(四)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五)接待群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六)因故不能上班的,须按用人单位内部请假制度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季度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由区直各聘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配合,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工作实绩、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区人社局。对季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给予警告并取消当季度考核奖。针对季度考核有如下要求:

(一)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

(二)每季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事假7天以上的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教育不改正的,定为不合格;

(四)服务对象不满意,被举报,经教育不改正的,定为不合格;

(五)因工作不力给单位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定为不合格;

(六)受到效能责任追究,责任轻的,定为基本合格,责任重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经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的;

(五)全年累计事假22天以上的;

(六)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季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七)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聘用的岗位履行职责,确需调岗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岗的,做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辞职或辞退的,用人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停发各项补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区人社局统一建立网络动态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配合聘用单位及时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各类信息报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发现用人单位疏于管理、人员涣散、群众不满意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统一由区人社局保管。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