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64 信息来源: 杜集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13-10-24 |
杜集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请假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病事假请假制度,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病事假请假审批权限:区四大班子领导,各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区直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病、事假由区委主要领导审批,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需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病、事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精神执行。
第三条 请病假条件:申请病假人员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疾病检查化验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和医生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
第四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报区人社局备案,核批工资待遇,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休病假,可延长试用期。
第七条 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第八条 事假审批: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区人社局备案、核审批工资待遇;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所在单位要报区人社局备案,再次核批工资待遇;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托病、因事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各镇办、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请假规定,请假人员须报区人社局备案,按规定核批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各单位请病、事假人员未按规定上报、未按人社局核准的病事假工资待遇执行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多发待遇。
第十三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随上级规定同步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