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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集街道办司法所:偷盗物不能善意取得
浏览次数:1420作者: 王娟 王光   信息来源: 矿山集司法所发布时间:2012-09-24

    近日,村民王某家中丢失一只羊,王某在村里找了几日也没有找到,王某以为肯定是别人偷走了就此作罢,可就在今天王某在张某家中发现了自己家的那只羊,于是王某就像张某索要,张某说羊是我在集市上买来的,我一没有偷二没有抢凭什么给你呢?谁偷你的羊你去找谁去,二人互相争执不下,于是找到了矿山集徐庄社区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委会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盗窃物品属于赃物的范畴。所以张某应该把羊还给王某,张某可以找卖羊的人赔偿损失。张某觉得王某的确有法可依,但同时指出,羊我已经买来多日,为了饲养这只羊我也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王某应该对我有一定的补偿,王某也表示同意补偿。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羊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50元饲养费给张某。

    调委会提醒大家,为了保护合法的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有他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比如说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财物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