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31作者: 王娟 王光 信息来源: 矿山集司法所发布时间:2012-09-21 |
李某以为钱包找不回来了,可就在今天早上,王某拨通了李某的电话,王某说自己拾到李某的钱包,并主动找到了李某,将钱包归还给了李某,望着失而复得的金钱和银行卡,李某感激万分,并且按照承诺给予王某200元的现金。但王某说:“除了这200元钱。你还要给我今天的误工费以及交通费200元。”王某为了归还李某钱包,也是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李某心声不满,心想以及给予你200元的报酬。怎么还要在给你钱呢?双方对此产生了分歧,争执不下,于是二人来到了北山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热情的接待了他们,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了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得着支付交通费等必要费用是法定的。李某已经给予王某的200元钱属于感谢费这和《物权法》所规定的必要费用不能混为一谈,李某认识到了王某的要求有法可依,最终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李某表示愿意在拿出100元给王某。王某对调解结果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