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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831作者: 区招商局   信息来源: 区招商局发布时间:2013-08-12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土资〔2012〕113号) (摘录)

       ● 支持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企业, 项目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和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凡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对工业企业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租赁、短期出让等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工业、商业、旅游和经营性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地块要严格控制单宗地块规模,可约定1年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投资设施农业、竹木加工占用农用地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农业生产、竹木加工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组织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先补后占,实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控制的用地规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种植业、养殖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