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13作者: 区招商局 信息来源: 区招商局发布时间:2013-08-12 |
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皖发〔2013〕7号)(摘录)
● 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 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皖投资兴业,广泛聚集发展资源。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 落实准入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以及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
● 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 提升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用于充实县(市、区)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底前,经省级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省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 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透明度,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省和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 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按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原则,规划建设提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城镇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为各类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 缓解企业“用工难”。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千名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重视培养乡土人才。将民营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