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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3750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02

党组成员:

《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附件: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

 

 

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淮北市杜集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委负责。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及关于人大工作的有关要求,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以及代表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常委会及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以及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常委会党组领导机关党支部工作,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健全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支部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健全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会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具体按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外出报备制度。

第十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以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委员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意见,根据需要征求区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按照《中共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党组要求,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由办公室承担具体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机构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健全中共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奋力争当“四个自觉”模范。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的部署和需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三)听取有关方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重要人事任免案情况通报。研究向区委提出任免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科级干部建议。

(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的设置和变动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听取机关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重要问题。

(六)对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七)切实抓好党的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派驻纪检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等。

(八)对其他必须由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力服务支持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市区委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认真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正确行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会议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受党组书记委托由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讨论干部问题,应当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决定。

(五)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六)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党组成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党组成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七)党组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的权威,执行党组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八)党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党组成员,抄送有关机构。

(九)坚持和健全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会上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如实向区委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四、决策实施

(一)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党组作出的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党组成员在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机构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机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相关党组成员抓好督办和落实,有关机构配合开展工作。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责任追究

(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议事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机关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违反本议事规则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若干制度

 

一、领导班子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常委会党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  贯彻落实区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条  经常研究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开好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涉及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积极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  协助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条  组织领导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  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成立“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余党组成员及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工作部署。年初,根据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的分解,经党组审定后,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公开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调查研究。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讲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考核。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上级纪委。

第六条  奖惩兑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奖惩严明;对责任书未完成事宜进行督办,限期落实到位。

第七条  总结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工作在上级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评议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区纪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评议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三条 考评之前先进行自查自评。领导班子的党员干部要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领导班子要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条  组织评议的程序是: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报告,组织干部职工和主要领导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评议情况,写出评议报告。

第五条  综合审定评议结果,确定考评等次。根据得分多少,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议审定。综合审定评议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根据《杜集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的要求,确定考评等次,为奖惩兑现提供依据。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级和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内外监督紧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协调配合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三条  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建的一项主要工作,注重抓好责任制监督与党组织生活会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认真推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做到财权、事财、用人权公开透明,强化和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条  注重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如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委推行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

 

 

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廉政风险防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区委有关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区人大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力度,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人大机关。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针对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修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含民主党派和其他非中共党员干部)、机关各委室的全体党员干部。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总责;机关委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机关党支部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与预防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一是查找岗位风险。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岗位、工作环节和事项,确定为风险点。二是查找部门、机构风险。各委室查找在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制定防控措施。机关各委室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八条  机关各委室排查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报经机关党支部审核后,在人大机关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的监控和预警

第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机关各委室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机关各委室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并及时报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支部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一)对在岗的工作人员,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机构,采取发送防控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机关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委室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机关党支部、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二条  机关实行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机关党支部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一)机关各委室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有力。

(二) 机关各委室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

(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二)机构自查。机关各委室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机构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机构其他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三)重点抽查。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机构,相关机构依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委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范围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本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常委会党组应认真组织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内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均应积极参加。

二、常委会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方法,坚持与人为善的态度,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对待在民主生活会中群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四、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属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要制定可行措施,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时认真整改。

五、民主生活会程序

1、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通气商议下列有关事项:

(1)生活会的具体日期;

(2)生活会的中心议题。

2、党组指定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对其进行整理归纳。

3、党组书记提前通知各成员做好准备。

4、党组向上级党委报告。上级党委根据情况,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5、记录员做好记录,记清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主持人、参加者(如缺席,要写明原因)、记录员。

6、党组书记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

7、党组书记通报会前座谈情况。

8、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发言、交心、汇报各自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理出班子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9、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半年检查一次,并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汇报改进情况。

10、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及原始会议记录。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领导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坚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规范起来,转化为常委会经常性、长期性党组织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对象

  1.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 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
  3. 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
  4. 党员与党员之间。

二、方式方法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的办法。
  2. 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既可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3. 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内部和支部内进行。
  4. 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离职时必谈。

三、主要内容

  1. 了解和掌握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 发现谈心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3. 征询谈心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 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5.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6. 其他认为必须谈心的事项。

四、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谈心对象对自己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批评者。
  2. 诚恳原则。谈心者彼此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 求实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实话实说,不得无中生有、任意夸大事实。开展自我批评,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勇于正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讲实情、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存在误解的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4. 党性原则。要有坚持真理的勇气,切实掌握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思想武器。要摒弃私心杂念,打消思想顾虑,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不文过饰非、敷衍塞责。开展批评要敢于打破情面,展开健康、积极的思想交锋。坚决反对各种庸俗的市侩作风。在原则问题上必须亮明态度,不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奉行明哲保身、患得患失的处世哲学,不搞姑息迁就、一团和气那一套。

5.与人为善原则。开展批评必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与人为善、以理服人,不得言过其词、恶语中伤,不得借机攻击和诬陷他人。

  1. 实效原则。开展谈心活动,必须注重实效。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2.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五、具体要求

  1. 区别不同对象谈。谈心对象有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存在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状况的差别,谈心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易、因情而易、因势而易。
  2. 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方式,引导谈心对象说出真话、实话,提出过去不愿提、不便提的意见。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千篇一律、不着边际、不解决任何问题的空谈。
  3. 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自觉放下架子,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率。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了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区人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及中央、省市的要求,结合区人大党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党组理论学习,是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人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应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二、区人大党组理论学习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三、区人大党组理论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组副书记代行职责。

四、区人大办公室主任协助书记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总结通报学习情况等;区人大办公室负责会议服务、记录及学习档案的保管、整理等工作。

五、区人大党组理论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中央、省、市、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九)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

(十)中央、省、市、区委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事项。

六、区人大党组可以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辅导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党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七、区人大党组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学习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党组成员根据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可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八、区人大党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九、区人大党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学习制度,科学安排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努力保证学习到会率,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书记请假。

十、区人大党组成员应当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要坚持参加区人大机关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费收缴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区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区直机关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机关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机关党支部每半年按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全额上缴区直机关工委。上缴的党费应当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底前汇入区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二条党费收缴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颖,机关各委室;区委宣传部。

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