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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浏览次数:268作者: 曹菊菊   发布时间:2016-03-09

    近日,石台镇石台矿社区的孙某来到石台司法所向我所工作人员哭诉道“我的老伴不要我了,儿女也不理会我,现在的我全身都是病,无依无靠,该怎么办啊,你们帮帮我吧”。

    原来,孙某年轻时与现任丈夫结婚,因丈夫带了五个孩子,考虑到家庭的承受能力,他们就没有再继续要小孩,也就是说孙某口中所说的儿女都是她的继子女,孙某把他们从小拉扯大。现在他们均以成家,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如今,自己已至古稀之年,本应该在家安享晚年。但是,现在孙某的老伴已被儿女接走,留自己一个人在家无人理会,自己患有多种病状,行动不便,无依无靠,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济于事。

    鉴于孙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从法律方面向孙某解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孙某对其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其继子女就应该对其履行赡养的义务。孙某是可以基于法律上关于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其继子女主张权利的。其次,我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帮助孙某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