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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 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84   信息来源: 高岳街道 司法所发布时间:2015-11-09

芳芳婚前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11年,芳芳经人介绍与小军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芳芳便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10万元以丈夫小军的名义存入银行。2012年,芳芳发现丈夫有外遇,便提出与小军离婚,小军同意离婚。当小军得知芳芳曾以他的名义将10万元存入银行时,小军认为芳芳以他的名义进行存款,表明已经将该款赠给了他或者至少已经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芳芳则坚持认为,这10万元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遂至来到高岳司法所咨询。
  高岳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后,解释为这10万元属于芳芳的个人财产。理由是:首先,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而芳芳存钱的情况与赠与的定义及性质不相符合:1、芳芳将钱以小军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没有告知小军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军,这表明芳芳没有将钱赠与小军的意思表示;2、小军一直不知道芳芳曾经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小军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问题。其次,芳芳以丈夫的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芳芳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所得。《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芳芳并没有和小军书面约定这1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仍然是芳芳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