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766 信息来源: 杜集区编办发布时间:2015-02-26 |
《杜集区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杜集区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015年2月26日
杜集区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
一、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区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行政审批 | |||||||
2 |
区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审批 | |||||||
3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区级权限备案项目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5 |
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报 |
其他权力 | |||||||
6 |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市投资等项目资金申请(或投资计划)的初审转报 |
其他权力 | |||||||
7 |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其他权力 | |||||||
二、区教育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公、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审批 | |||||||
2 |
对民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高中、中职及学前教育学生的助学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
6 |
对学校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7 |
杜集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8 |
区级“三好学生”表彰 |
行政奖励 | |||||||
9 |
区名优骨干教师评选 |
行政奖励 | |||||||
10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11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
12 |
民办学校年检 |
其他权力 | |||||||
13 |
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管理) |
其他权力 | |||||||
14 |
区域内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审核和信息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
15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
16 |
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
其他权力 | |||||||
三、区科技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审查 |
其他权利 | |||||||
2 |
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
其他权利 | |||||||
四、区宗教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行政审批 | |||||||
2 |
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核及全区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
3 |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审批 | |||||||
4 |
对全区性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发生重大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或对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证明 |
行政确认 | |||||||
11 |
少数民族土葬证明 |
行政确认 | |||||||
12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其他权利 | |||||||
13 |
分配、监管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其他权利 | |||||||
14 |
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 |
其他权利 | |||||||
15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 |
其他权利 | |||||||
五、区民政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 | |||||||
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全区性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全区性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区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以及依法可以取消许可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
14 |
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及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
15 |
部分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
16 |
部分烈士子女60周岁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
17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
18 |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
19 |
在乡和无业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
20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
21 |
“八一”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
22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行政给付 | |||||||
23 |
城乡医疗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
24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
25 |
流浪乞讨人员给付 |
行政给付 | |||||||
26 |
救灾款物分配给付 |
行政给付 | |||||||
27 |
收缴和封存全区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全区性社会团体财务凭证 |
行政惩罚 | |||||||
28 |
收缴和封存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 |
行政惩罚 | |||||||
29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
30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
31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确认 |
行政确认 | |||||||
32 |
全区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33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34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其他权力 | |||||||
35 |
骨灰堂审批 |
其他权力 | |||||||
36 |
殡仪运尸专用车辆批准 |
其他权力 | |||||||
37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其他权力 | |||||||
3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查 |
其他权力 | |||||||
39 |
退出现役的军人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残疾证审核 |
其他权力 | |||||||
40 |
对非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人员批准为烈士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
41 |
镇(办)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审核 |
其他权力 | |||||||
42 |
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
其他权力 | |||||||
43 |
确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报区政府批准 |
其他权力 | |||||||
44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 |
其他权力 | |||||||
六、区司法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需要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转报事项) |
其他权力 | |||||||
6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转报事项) |
其他权力 | |||||||
7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
其他权力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奖励 |
其他权力 | |||||||
9 |
对法律援助的审查、监督和奖励 |
其他权力 | |||||||
10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奖励 |
其他权力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转报事项) |
其他权力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转报事项) |
其他权力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转报事项) |
其他权力 | |||||||
14 |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15 |
协助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管理工作 |
其他权力 | |||||||
16 |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和奖惩 |
其他权力 | |||||||
七、区财政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1 |
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审批 | |||||||
2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审批 | |||||||
3 |
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
行政审批 | |||||||
4 |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
16 |
政府采购审批 |
其他权力 | |||||||
17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审转报 |
其他权力 | |||||||
18 |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帐户审核 |
其他权力 | |||||||
|
八、区人社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行政处罚 | ||||||
|
2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用人单位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订立集体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劳动者及使用劳动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淮北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
|
11 |
就业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
|
12 |
离退休去世人员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金核发 |
行政给付 | ||||||
|
13 |
劳动人事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
|
14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它权力 | ||||||
|
15 |
技能培训审批 |
其它权力 | ||||||
|
16 |
创业培训开班审批 |
其它权力 | ||||||
|
17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审核 |
其它权力 | ||||||
|
18 |
劳动监察证据登记保存 |
其它权力 | ||||||
|
19 |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
其它权力 | ||||||
|
20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资金管理 |
其它权力 | ||||||
|
21 |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
其它权力 | ||||||
|
22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其它权力 | ||||||
|
九、区环保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 | ||||||
|
2 |
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审批 | ||||||
|
3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4 |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5 |
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
行政审批 | ||||||
|
6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17 |
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18 |
对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20 |
对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违反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
|
23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
24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行政强制 | ||||||
|
25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 |
行政强制 | ||||||
|
26 |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行政强制 | ||||||
|
27 |
对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及辐射处置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
|
28 |
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
行政强制 | ||||||
|
29 |
强制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
行政强制 | ||||||
|
30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其他权利 | ||||||
|
十、杜集区城建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审批 |
行政审批 | ||||||
|
2 |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
|
3 |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下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下的三级公路、独立小桥(隧)项目) |
行政审批 | ||||||
|
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行政审批 | ||||||
|
5 |
燃气及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管道燃气和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除外)许可证审批 |
行政审批 | ||||||
|
6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物业保修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
行政征收 | ||||||
|
11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
行政征收 | ||||||
|
12 |
县乡公路规划、编制、审批、备案 |
行政规划 | ||||||
|
13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4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初审 |
其他权力 | ||||||
|
15 |
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上报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 初审 |
其他权力 | ||||||
|
16 |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 |
其他权力 | ||||||
|
17 |
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初审 |
其他权力 | ||||||
|
18 |
建筑工地处罚 |
其他权力 | ||||||
|
19 |
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
|
20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其他权力 | ||||||
|
21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2 |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其他权力 | ||||||
|
23 |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权力 | ||||||
|
十一、区农水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证 |
行政审批 |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4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行政审批 | ||||||
|
6 |
林木采伐许可 |
行政审批 | ||||||
|
7 |
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
|
8 |
植物检疫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
行政审批 | ||||||
|
9 |
生产服务林业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林地审批 |
行政审批 | ||||||
|
10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 |
行政审批 | ||||||
|
11 |
确需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
|
12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审批 | ||||||
|
13 |
农村能源产品无证经营 |
行政处罚 | ||||||
|
14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行政处罚 | ||||||
|
15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
|
16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
|
1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
|
1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
|
19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
|
20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
|
21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
|
22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
|
23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行政处罚 | ||||||
|
2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行政处罚 | ||||||
|
25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行政处罚 | ||||||
|
26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
|
27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
|
28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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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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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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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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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行政处罚 | ||||||
|
3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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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违法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产品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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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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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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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
|
3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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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人体有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饲料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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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行政处罚 | ||||||
|
41 |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行政处罚 | ||||||
|
42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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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的,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 |
行政处罚 | ||||||
|
44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
|
45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
|
46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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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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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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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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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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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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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
53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
5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行政处罚 | ||||||
|
5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
|
56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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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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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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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0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1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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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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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检测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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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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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
|
66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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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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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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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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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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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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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3 |
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4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5 |
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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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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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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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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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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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非法移动或破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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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或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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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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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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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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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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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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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8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处罚,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9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0 |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1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2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
|
93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4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厂(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5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6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或屠宰病死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7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8 |
违反国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9 |
违反国家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0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2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3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5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7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8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9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1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检测、水文地质检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2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处罚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4 |
在洪范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5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6 |
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7 |
违反《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8 |
经营活动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9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0 |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1 |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2 |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3 |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进行施工准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4 |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5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 |
行政处罚 | ||||||
|
126 |
《水行政许可处罚》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
|
127 |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8 |
违反有关渔业规定的养殖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9 |
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0 |
渔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征收 | ||||||
|
132 |
育林基金 |
行政征收 | ||||||
|
133 |
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防治费用补助 |
行政给付 | ||||||
|
134 |
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 |
| ||||||
|
13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
|
136 |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37 |
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38 |
提出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意见 |
行政奖励 | ||||||
|
139 |
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
|
140 |
全民义务植树 |
行政奖励 | ||||||
|
141 |
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42 |
责令恢复林业标志 |
行政强制 | ||||||
|
143 |
责令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
|
144 |
责令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
|
145 |
责令或代为补种、造林 |
行政强制 | ||||||
|
146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
|
147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行政强制 | ||||||
|
148 |
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
|
14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
|
15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
15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
152 |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
|
153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
154 |
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
155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
|
156 |
林权证发放 |
行政确认 | ||||||
|
157 |
林权争议处理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
行政裁决 | ||||||
|
158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调处裁决 |
行政裁决 | ||||||
|
159 |
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
|
160 |
林业中长期规划 |
行政规划 | ||||||
|
161 |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行政规划 | ||||||
|
162 |
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 |
行政规划 | ||||||
|
163 |
水利规划编制 |
行政规划 | ||||||
|
164 |
林业行政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65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的初审转报 |
其他权利 | ||||||
|
166 |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6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68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69 |
兽药经营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70 |
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其他权利 | ||||||
|
171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其他权利 | ||||||
|
172 |
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 |
其他权利 | ||||||
|
173 |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
其他权利 | ||||||
|
174 |
执业兽医备案 |
其他权利 | ||||||
|
17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登记 |
其他权利 | ||||||
|
176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权利 | ||||||
|
177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78 |
肥料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79 |
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180 |
监督、检查水利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组织工程验收审核转报 |
其他权利 | ||||||
|
181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
|
十二、区商务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生活必需品有关单位及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报送、接受检查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 |
成品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夸、隐瞒服务或冒用维修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外商投资直销网点方案确认 |
行政确认 | ||||||
|
6 |
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转报 |
其他权利 | ||||||
|
十三、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 | ||||||
|
2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 | ||||||
|
3 |
网吧经营变更许可 |
行政审批 | ||||||
|
4 |
出版物零售许可 |
行政审批 | ||||||
|
5 |
音像制品零售许可 |
行政审批 | ||||||
|
6 |
打字复印社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行政审批 | ||||||
|
7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行政审批 | ||||||
|
8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行政审批 | ||||||
|
9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违反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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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中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0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行政处罚 | ||||||
|
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对存在安全隐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规提供接入服务以及未按规定终止接入服务或暂停接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3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4 |
出版单位、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5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6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7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9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0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1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4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5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6 |
未经批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7 |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8 |
旅行社涉嫌虚假宣传、变更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9 |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参与违法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旅行社安排游客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0 |
对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1 |
对旅行社未执行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2 |
对旅行社超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3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违反旅游合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4 |
导游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私自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旅游者参加需另付费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6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
十四、区卫生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违反《放射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医疗机构或有关机构发生医疗事故、阻碍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
行政给付 | ||||||
|
1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5 |
传染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6 |
母婴保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7 |
医疗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8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
19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
行政强制 | ||||||
|
21 |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
行政确认 | ||||||
|
22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行政规划 | ||||||
|
23 |
《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
其他权力 | ||||||
|
24 |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
其他权力 | ||||||
|
十五、区人口计生委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审批 | ||||||
|
2 |
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反规定终止妊娠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组织、介绍仅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
|
9 |
对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
|
10 |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
|
11 |
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
|
1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
|
13 |
节育并发症鉴定初审 |
其他权力 | ||||||
|
14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其他权力 | ||||||
|
十六、区审计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 |
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
|
5 |
审计监督权 |
其他权利 | ||||||
|
6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其他权利 | ||||||
|
7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其他权利 | ||||||
|
8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权利 | ||||||
|
十七、区统计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涂改、转借、伪造、变造、冒用或者利用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十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食品流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餐饮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
|
5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
|
6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
|
7 |
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
|
8 |
户外广告登记 |
行政许可 | ||||||
|
9 |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棉花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及在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未执行查验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正常运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收购加工棉花以及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棉花收购者或收购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棉花销售企业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擅自启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印刷企业未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以及未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未办理代码登记、证书换领以及未近期接受审查和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近期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伪造、变造、涂改、冒用或者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代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0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 |
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进口、销售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者未经批准进口、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或不能持续保持认证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伪造、冒用、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违法计量检定规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未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委托未取得与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0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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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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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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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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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计量检定机构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15日内未完成检定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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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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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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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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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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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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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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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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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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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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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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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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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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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集市设置的公平秤,未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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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不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估量计费的;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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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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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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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销售者销售或收购者收购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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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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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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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眼镜制配者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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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销售者及经营者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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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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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批准、授权或者超过授权期限开展工作以及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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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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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进口或者销售的计量器具违反进口计量器具器具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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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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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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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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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并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未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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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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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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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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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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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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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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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承制者无证明文件印制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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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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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和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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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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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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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出租、出借、转让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以及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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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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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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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报告或者其产品经国家及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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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以及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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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或者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以及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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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违反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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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以及未按要求公布信息和提交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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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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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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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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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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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以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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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有关包装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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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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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或者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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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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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不标注或不如实标注产品材料成分以及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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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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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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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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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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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检验机构违规收费和抽样以及利用抽查工作牟取不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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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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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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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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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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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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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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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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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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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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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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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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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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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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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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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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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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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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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安检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以及停止检验未备案未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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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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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气瓶检验机构不按要求处置报废气瓶以及未按要求实施气瓶监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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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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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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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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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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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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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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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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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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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使用简陋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以及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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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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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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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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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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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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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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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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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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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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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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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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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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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规定,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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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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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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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以及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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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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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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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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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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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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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以及委托加工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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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租单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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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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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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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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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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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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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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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按规定使用 能源效率标识以及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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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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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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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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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擅自印刷、买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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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家用汽车产品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未按照规定要求标注相关内容;维修保养手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实用或者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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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的;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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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内容不全,不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未按规定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因缺少零部件,导致修理工作的不能正常进行,而延误修理时间;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未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未开展现场修理服务,不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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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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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不按照法定条件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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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经营被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食品;未按规定控制原料采购;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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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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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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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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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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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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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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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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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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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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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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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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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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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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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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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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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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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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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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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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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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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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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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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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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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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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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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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医疗机构销售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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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违法调配处方;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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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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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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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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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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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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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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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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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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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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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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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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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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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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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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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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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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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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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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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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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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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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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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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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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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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未按规定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储存药品不符规定;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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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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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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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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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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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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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无召回无记录、未报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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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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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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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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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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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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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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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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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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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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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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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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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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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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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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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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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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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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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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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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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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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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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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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验收,或者没有验收记录,以及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资质证件未按规定查验;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或医疗器械;未建立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质量跟踪使用记录;对设备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设备档案、未定期养护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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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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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药品使用单位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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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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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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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将其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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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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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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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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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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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特化妆品;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抽检样品,隐瞒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提供假材料;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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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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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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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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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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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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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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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主动召回产品,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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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四项内容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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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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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药品购销、使用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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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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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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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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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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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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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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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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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拒不根据消费者要求退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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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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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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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实施招标的工程,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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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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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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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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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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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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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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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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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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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直销员不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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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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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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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拒绝直销员换货、退货,或者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不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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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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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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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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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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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参予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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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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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及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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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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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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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营业场所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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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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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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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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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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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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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和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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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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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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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在集贸市场销售禁止上市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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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对违反《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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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对违反《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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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在市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在市场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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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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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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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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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采取欺诈手段促成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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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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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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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陈化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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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销售质量不合格粮食、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市场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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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对违反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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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辞职或退休公务员违规到企业任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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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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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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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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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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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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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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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经营销售参差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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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和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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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被吊销有关文物经营、拍卖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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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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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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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个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或者以假唱欺骗观众,在两年内再次被有关部门公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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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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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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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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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未经审查通过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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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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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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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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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销售土盐、硝盐,销售以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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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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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被吊销音像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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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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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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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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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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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被吊销有关行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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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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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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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私自融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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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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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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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特有的防伪特有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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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反有关规定买卖纪念币、未经批准装帧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以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纪念币的买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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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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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有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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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暂扣责令整顿的煤矿企业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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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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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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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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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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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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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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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相应旅游服务、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旅行社网点从事招揽、咨询意外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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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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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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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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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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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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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对擅自印制烟草制品商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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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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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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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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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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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等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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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棉花销售企业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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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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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棉花交易市场及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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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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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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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未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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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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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用于出口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没有交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没有交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没有实行实行限量出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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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正、匀速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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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农作物害虫天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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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不按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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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销售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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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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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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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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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农产品销售企业及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其他化学物质行为,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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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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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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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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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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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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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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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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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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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有关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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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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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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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不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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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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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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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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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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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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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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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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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公司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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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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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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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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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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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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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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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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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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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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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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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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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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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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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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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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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合伙企业拒不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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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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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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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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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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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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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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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个人独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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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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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个人独资企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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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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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毁不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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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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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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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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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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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个体工商户经责改不办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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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责改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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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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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和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营业执照以及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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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泄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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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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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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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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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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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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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行为的;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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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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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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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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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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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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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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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工商登记,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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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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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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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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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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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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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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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对擅自从事商标印刷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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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无照经营广告业行为的查处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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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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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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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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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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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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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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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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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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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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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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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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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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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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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2014年3月31日后新增加权力)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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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使用与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处罚(2014年3月31日后新增加权力)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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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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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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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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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擅自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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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注使用许可备案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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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未经世博会标志权利人认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即侵犯世博会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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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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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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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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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帮助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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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广告中存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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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不清楚、明白;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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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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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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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大众传媒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行为、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无广告标记,使消费者误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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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没有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未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 农药广告含有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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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以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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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内容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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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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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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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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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没有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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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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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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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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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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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广告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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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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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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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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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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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在广告经营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播、设置、张贴含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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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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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伟建筑控制地带以内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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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机关备案行为,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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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发布蚕种广告未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注明的蚕品种审定名称、文字介绍不符合实际性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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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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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发布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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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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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发布不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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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发布违法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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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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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科学、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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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广告客户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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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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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化妆品广告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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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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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发布违法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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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七、八、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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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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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没有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处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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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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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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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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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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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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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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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地点及具体日位置,未重新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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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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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不按核准登记要求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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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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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未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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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户外广告内容虚假违法,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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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查验有关证明、核实有关内容或者为内容不实、证明不全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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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未经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未按批准内容设置户外广告、未经审查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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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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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违反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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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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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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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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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在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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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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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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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广告经营单位在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规定条件,又未按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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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法》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停止广告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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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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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除第四条以外其他条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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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广告收费标准广告经营者制订后,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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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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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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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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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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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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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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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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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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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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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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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
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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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或者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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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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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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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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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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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销售者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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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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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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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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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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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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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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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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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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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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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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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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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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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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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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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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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鲜茧收购经营者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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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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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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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5 |
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和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以及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6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监督电话号码牌、流动经营者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佩戴服务胸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7 |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8 |
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9 |
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0 |
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商品部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1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2 |
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3 |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4 |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5 |
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
636 |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
行政强制 | ||||||
|
637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
行政强制 | ||||||
|
638 |
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
|
639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
|
640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
其他权力 | ||||||
|
641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其他权力 | ||||||
|
642 |
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 |
其他权力 | ||||||
|
643 |
对化妆品进行抽检 |
其他权力 | ||||||
|
644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 |
其他权力 | ||||||
|
64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
其他权力 | ||||||
|
646 |
约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人员 |
其他权力 | ||||||
|
647 |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其他权力 | ||||||
|
648 |
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抽查 |
其他权力 | ||||||
|
649 |
禁止部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
其他权力 | ||||||
|
650 |
食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类管理 |
其他权力 | ||||||
|
651 |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
其他权力 | ||||||
|
652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其他权力 | ||||||
|
653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其他权力 | ||||||
|
654 |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
其他权力 | ||||||
|
655 |
企业年度报告 |
其他权力 | ||||||
|
656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其他权力 | ||||||
|
6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
其他权力 | ||||||
|
658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权力 | ||||||
|
659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权力 | ||||||
|
660 |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
其他权力 | ||||||
|
661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其他权力 | ||||||
|
662 |
消费者申诉民事争议调解 |
其他权力 | ||||||
|
663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其他权力 | ||||||
|
664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其他权力 | ||||||
|
665 |
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
其他权力 | ||||||
|
十九、区安监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2 |
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
|
3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0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和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将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等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3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5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6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7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9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1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4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5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6 |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7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8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0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1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2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3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4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6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7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8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或者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弄虚作假的或者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1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2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4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6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7 |
违反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8 |
违反规定未将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0 |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2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对其他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获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3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4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6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8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9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0 |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1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2 |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3 |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5 |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6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7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8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9 |
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0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1 |
个人举报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12 |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
|
113 |
抽样取证 |
行政强制 | ||||||
|
114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行政强制 | ||||||
|
115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
116 |
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
行政强制 | ||||||
|
117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
|
118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
行政强制 | ||||||
|
119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
|
120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21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其他权力 | ||||||
|
二十、区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
1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户外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
|
4 |
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宠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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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的工地未采取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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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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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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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厕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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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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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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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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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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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破坏城市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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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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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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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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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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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破坏城市道路及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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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未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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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经批准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及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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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排城市排水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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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城市照明设施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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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公安交通方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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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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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环境噪声污染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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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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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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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营性临时占道 |
行政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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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查封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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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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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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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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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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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代履行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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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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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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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时间、路线及要求的核准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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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核准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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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因建设建设单位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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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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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区法制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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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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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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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区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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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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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造成档案损毁及对擅自出卖、转让和倒卖档案牟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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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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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档案征集和接收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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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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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档案执法检查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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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方志资料征集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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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区征收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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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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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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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有关行为,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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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的权属、区位等确认 |
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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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和处理 |
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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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其他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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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区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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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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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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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二代证办理(初审) |
其他权利 | ||||||
纳入动态管理的权力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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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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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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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涂改、转借、伪造、变造、冒用或者利用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