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有无抚养的义务?
| 浏览次数:399作者: 姬晓娟 高天侠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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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高岳街道办事处刘庄社区居民刘某某今年74岁,其儿媳为重度智障者,儿子下岗几年因肢体患上了严重的疾病,现已无法正常工作。近日,刘某喜得一孙子,可孙子生下来就有先天性疾病,经过半个月的治疗,使刘某的家底、钱财花尽,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刘某请求亲家也就是孩子的外祖父母一起分担抚养义务,可亲家称孙子是刘家后代,应由刘家承担抚养责任。为此刘某来到高岳司法所咨询:其亲家没有抚养外孙子的义务吗?
高岳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是有条件的:(1)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有负担能力。其负担能力是指经济上、物质上有抚养条件,身体状况能承担抚养责任。(2)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是未成年人。(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时无先后顺序,也可以分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