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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租房不可落户——关于对农民工在安徽落户条件的解答
浏览次数:1869   信息来源: 淮北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11-06-23

    近期下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0号)规定,凡在安徽省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为了明确合法固定住所的内涵,文里作了界定:“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可是有的媒体对此作了错误的解读(登载前未同文件起草单位沟通、核实),说是“农民工落户进城不再限定购房,租住公有住房可当市民”。为不引起混乱,必须对此作出说明,以正视听。按照皖政[2001]54号、皖政[2006]52号文件里有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条件的表述,都是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这指的就是拥有《房地产权证》的住所),皖政办[2009]20号文件并未突破此条件。至于“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的表述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正式员工(在编在册)租住本单位的公有住房;而进城农民工租住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出租房或单位提供给聘用的临时工住宿的公有住房都不在此范围。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