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896作者: 区招商局 信息来源: www.hbiab.gov.cn发布时间:2010-09-21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
淮政〔2006〕3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城市,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淮北实际,特作出如下政策决定。
一、设立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一)设立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逐步增加。
(二)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投资建设重大工业项目
(三)建立《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要求,列入省“
(四)凡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五)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
(六)列入《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每年优选20个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10-15万元;列入《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的项目,每年优选20个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为10万元。
(七)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给企业。
(八)对一次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特大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但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列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按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
三、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十)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争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30%的专项补助,每个项目最多补助3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三)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五)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4万元。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免检产品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十六)新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新获“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净增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达1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每净增5亿元,奖励在原上台阶奖基础上相应增加5万元。
四、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
(十八)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工业园区,用于工业园区建设。
(十九)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工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扣除已补助企业部分)全额返还各工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共同投资在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中市本级分成部分(扣除已补助企业部分)按外来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区,用于工业园区发展。
(二十)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它开发区、工业园区落户。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5:5的比例分享。
由老城区迁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享受同等政策扶持。
五、其它
(二十一)补助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二十二)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及其它奖励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执行。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决定的贯彻执行。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