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272作者: 区招商局 信息来源: www.hbiab.gov.cn发布时间:2010-09-21 |
关于印发《淮北市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办发[2007]19号
各县各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各驻淮部队:
《淮北市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业园区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件效率,增强服务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工业项目”是指入驻淮北经济开发区、相山区、杜集区和烈山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园区内投资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均应视为工业项目。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是指凡入区工业项目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过程中,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凡符合入驻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收费(免缴项目另行公布),实行工业项目零收费入驻。
第五条 实行园区工业项目零收费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园区工业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过程中,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入区投资者。
第六条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强制企业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等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园区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 各级监察、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零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此规定继续收费的,入区投资者有权拒缴并向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举报。一经查实,市监察局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无特殊原因将工商、税务关系转移至园区以外,企业应补缴免收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濉溪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另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从其规定。
淮北市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免缴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1 |
国土局 |
土地登记费 |
2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
3 |
地籍测绘费 | |
4 |
评估费 | |
5 |
工商局 |
开业注册登记费 |
6 |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 |
7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8 |
水务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9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 |
10 |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 |
11 |
墙改办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12 |
建委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费 | |
14 |
图纸审查费 | |
15 |
建设工程交易费 | |
16 |
房管局 |
房屋测绘费 |
17 |
白蚁预防费 | |
18 |
维修基金 | |
19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
20 |
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咨询 |
21 |
规划局 |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
22 |
城市规划设计费 | |
23 |
测绘费 | |
24 |
散装办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