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99作者: 杜集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杜集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0-09-09 |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的通知》(淮政秘[2009]145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或者直属机构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责任,拟定起草方案。起草部门在起草的过程中,应当邀请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起草阶段的调研论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草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方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区政府行使职权所需要制定的。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
(二)符合本级政府和起草部门法定职权规定;
(三)不得为本级政府及部门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权利;
(四)不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义务或限制权力;
(五)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应当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电子版;
(二)起草说明及电子版;
(三)制定有关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制办可以将文件草案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或报区政府领导同意中止审查。
(一)文件草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文件草案条文重复上位法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较为严重的;
(三)文件草案表述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文字规范要求和文体格式的;
(四)文件草案内容空泛,与我区实际结合不密切,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
(五)文件草案内容可能与国家、省正在起草论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草案相冲突的。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镇(办)、各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向镇(办)、区直部门征求文件草案意见的,镇(办)、区直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文件草案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力争达成统一意见。起草部门协调期限为30日。协调期满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分管区长组织协调或者由分管区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三条 文件草案审查修改意见的表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表述,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表述,由区财政局、杜集物价分局按照职能分工确定;
(三)税收的表述,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按照职能分工确定;
(四)行政经费收支的表述,由区财政局确定;
(五)行政处分的表述,由区监察局确定;
(六)行政管理措施的表述,由起草部门确定;
(七)人事编制、部门职能界定的表述,由区人社局、区编办确定;
(八)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表述,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商起草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审查后的草案文本按公文办理程序报送区政府研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