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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1125作者: 区招商局   信息来源: 区招商局发布时间:2013-08-12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3〕2号)(摘录)

    ● 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带资金、带管理、带客源进入我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视其投资规模与贡献实行“一事一议”,积极扶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 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

       ● 大力扶持旅游企业、景区(点)上等级、上规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国家“4A”、“5A”级的旅游景区和被评定升级为国家“4A”、“5A”级的旅游景区及被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荣获国家五星级、金星奖的旅游饭店和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以及全省、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