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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 通 知
浏览次数:3763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5

       杜人常办〔2020〕20号

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

经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定于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上午8:30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区礼堂三楼)召开,会期半天。

建议会议议题:

  1.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3.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法检查建议整改情况的报告;
  5.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6.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7. 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8. 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区十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9. 人事事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时出席、列席会议。请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会议;请区人民政府区长或一位副区长,区政协一名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大办事机构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各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主席(主任)以及受邀区十届人大代表按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区十届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通知。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要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全体会议时,议题涉及的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加会议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集中审议发言意见。分组审议时(分两个讨论小组),涉及报告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负责同志或相关人员两人列席(每组安排一人),听取讨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答复或说明。

 

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需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准假后请假人需将请假事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凡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会议的,将予以通报。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围绕议题内容开展调研,并对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初稿进行初审。

四、认真报送会议材料。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准备相关议题材料,有关材料要求:

  1. 提请审议的议题书面材料44份及电子文本,请于9月18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 报告部门要认真准备报告材料,报告材料要简明扼要,篇幅原则限制在3500字以内。
  3. 请各有关单位将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于9月23日前传真或报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090036;传真:3090036;邮箱:hbdjrd@126.com)。

 

 

                                                                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