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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又撞人 害人害己被起诉
浏览次数:1946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7-12

7月10日上午,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运管处、全市检察系统等60余人参加了案件旁听,庭审现场坐无虚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JPG

庭审现场.JPG

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石某某刑满释放后就职于淮北市某运输公司,妻子身体状况欠佳,现仍靠租住房屋生活。本该为改善家人的生活努力拼搏,石某某却又一次放松了自我管束,再次以身试法。2018年4月26日,石某某在中午饮酒后,下午3时许,驾驶着一辆有刹车故障且已被交警部门注销的轻型货车,在市东山路与发展路口闯红灯通行,遇交警稽查时驾车逃窜,他无视交警多次提示其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通过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加速逃逸,当车辆沿腾飞路行驶至青年路路口左转弯时,发生旋转滑移,先后撞上了路边行走的一对老夫妇赵某某、孙某某和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在没有下车查看的情况下,他继续驾车逃逸。两位老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石某某对于肇事车辆非常了解,经过多次维修,该车辆左前轮已失去刹车性能,且该车已有多次违反交通规则记录,被交通部门注销牌照。在明知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酒后驾车,且在驾车过程中采取了闯红灯、逆向行驶、路过村庄仍不减速等一系列连续高度危险驾驶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过失,是一种过失犯罪。在本案中,作为成年人,石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该能够预见,但是为了逃避稽查,对自己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同时,石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二人死亡及他人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因此,石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该案涉及民事诉讼等环节,合议庭将对本案择日宣判。等待石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严惩,但是逝去的宝贵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对受害者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将难以弥补。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有10万余人,平均每天有273人因交通事故而被夺去美好的生命。为此,检察官告诫广大司机朋友和有车族:一定要认真学法守法、安全驾驶,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确保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切勿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做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