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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办法
浏览次数:5201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27

(2016年5月27日杜集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淮北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淮发〔2015〕18号)精神,保障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和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杜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固定收入的区级人大代表,界定范围是以间断性务工或务农为主的代表。

第三条  履职补贴的使用范围为: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区人大代表工作机构通知,以代表身份出席或列席的其他各种会议、活动。

第四条  履职补贴的标准以杜集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日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农村居民人均日可支配收入的六至七倍,以日为计算单位。参加活动、会议半日或不足半日的,以一日计算,以此类推。

第五条  履职补贴申请,应于活动或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人为两级或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同一时间参加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活动或会议,不得重复申请履职补贴。

第六条  履职补贴从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履职补贴由代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履职补贴申请由区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审核,按照区人大财务管理程序审批。履职补贴申请应于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代表履职补贴支出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