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92作者: 余迎力 信息来源: 朔里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4-27 |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某村的王某与孙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某先付清了房款,在等待孙某履行过户手续的时候,王某得知孙某又把房子卖给了李某,而且已经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来到淮北市朔里司法所咨询房子自己能要回来吗?
朔里司法所指出:由于孙某已经和出卖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已经转移给了李某,因此李某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那么王某该怎么样维权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买方如果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买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房屋卖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某有权向孙某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