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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里司法所:借条署名和真实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浏览次数:204作者: 余迎力、张松玲   信息来源: 朔里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4-20

    近日,杜集区朔里镇的刘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去年4月份,朋友孙某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如今借款到期了我多次催问孙某归还,孙某以借条上的签名为孙某与其户籍名字孙某某不一致为由矢口抵赖,刘某担心如果自己向法院起诉,孙某以借条上的名字和户籍名字不一致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会支持吗?

    朔里司法所为其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民户籍上的名字是公民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名字,借条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借条署名影响到借款关系中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借款人在借条上的孙某签名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故刘某起诉时被告应列借款人户籍名字孙某某,但同时刘某应该向法院提供孙某与孙某某是同一人的证据,如电话录音、借款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来辅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