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3 信息来源: 高岳街道 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3-23 |
2016年3月23日上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来到高岳司法所咨询:“同志!我想问一下,精神病的人杀了人,是不是也要偿命啊?”高岳司法所看到焦急的老人,先安抚做下来,递了一杯水你慢慢说,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老人家是高岳辖区的居民,由于儿子宗某某曾患有精神病病史,一天傍晚,儿子宗某某看到患有脑血栓的胡某某手里拿着一个刻有龙样的拐杖,感到好奇上前就夺,没有防备的胡某某一下子被推倒在地,胡某某头部落在了石头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人说患有精神病的人就是杀人也不用偿命,家人赔钱就行了;还有人说杀人就要偿命...为此老人家前来咨询?
对此,高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回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解释为:“精神病人患病病法期间,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需负刑事责任,而是他发病的时候发生的刑事责任可以免负!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