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92作者: 余迎力 信息来源: 朔里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3-16 |
杜集区朔里镇的黄女士与丈夫在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为性格不合,在2015年年底黄女士想要离婚,于是黄女士和丈夫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后来双方父母都反对他们二人离婚,二人就没有离婚,但感情没有复合,最近黄女士不想在这么过下去,15日上午,黄女士来朔里司法所咨询:如果丈夫不愿意离婚,自己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吗?
朔里司法所为黄女士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黄女士和丈夫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