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81作者: 曹菊菊 信息来源: 石台镇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2-26 |
2016年2月25日上午,石台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白顶山村民程某的请求免费为其代写诉状。
此次事件是关于民间债务的民事起诉状,程某在数年前出于朋友之间的友情帮助借现金4000元给被告人帮助其饭店开业。事后因饭店生意不景气,被告人以种种理由拖欠还款,至今尚未偿还程某的借款。程某为了挽回自己受到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元整,并附带欠条逾期后的同期银行利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我所工作人员为程某代写好诉状,告诫程某不要使用违法暴力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