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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里司法所为村民解答法律咨询
浏览次数:191作者: 余迎力   信息来源: 朔里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02-17

    朔里镇朱楼村的刘某(女)和张某在2013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于近日离了婚。离婚没多久天,刘某听说张某的单位为职工都交纳了住房公积金。于是便又向张某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张某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至今能分得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么?

    朔里司法所指出: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某是有权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刘某离婚后才发现有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