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9作者: 汪晓梅 信息来源: 石台镇安监站发布时间:2015-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石台镇及时组织职工对涉及到自身职能方面和干部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并组织学习。
修改后的刑法中,共有四十九处修改边动,增加了15条,5款,删除1条。刑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有关条款共有十一条,十四项,其中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学习,增加了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以有效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