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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民政府 关于《孙庄棚改项目(高岳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通告
浏览次数:4592   发布时间:2015-08-26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孙庄棚改项目(高岳街)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进行论证,2015年8月2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原则同意。现 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0561—4017932 4013217;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安置办公室,邮编:235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qzsb@126.com 。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至9月25日。 2015年8月25日 孙庄棚改项目(高岳街)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东部新城建设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购物和出行环境,推动高岳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淮北艺校南北路以东,光明路以西、开渠路以北、小张庄东西路以南,总占地约120亩(不含民政局及土地局办公楼),涉及居民户数及面积以丈量登记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杜集区征收办委托高岳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高岳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一)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或者货币化安置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但原居住职工未享受过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三)征收生产企业,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征收商业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城中村房屋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补偿金额: (1)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及地面其它附属物重置价和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具体标准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确认。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普通住宅按照产权证载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普通住宅按照证载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二层及以上房屋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规定执行。 2、 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 45 ㎡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 45 ㎡,超出 45 ㎡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 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应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剩余部分面积不足末套安置房单套面积的,需大于或等于安置房单套面积的60%,方可购买一套邻近面积安置房。多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市场限价(3050元/㎡)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结算差价。 4、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1)安置地点: 东庄、圣庄安置点。 (2)选房顺序: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以被征收人协议号、验收号两号之和的先后顺序选取楼栋、楼层、楼号(两号之和以最小者优先开始选择;两号之和相同者,以验收号最小者优先。其中协议号是指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顺序确定协议号;验收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先后顺序号为验收号)。 (三)货币化安置。 1、购房券金额: 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3600元/㎡); 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3600元/㎡)。 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入购房券金额。 2、购房券的使用范围、时效、购房办法及优惠政策等按《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淮政办秘〔2015〕63号,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六)宅基地认定办法: 1、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计算; 2、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3、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但2000年12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60㎡/户;超过部分面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执行。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不予确认宅基地,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确认。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8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实际产权调换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7层至11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3、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八、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10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5%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第16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10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3%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期限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5%、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5%给予奖励; 2、在签约期限第15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3%、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3%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化安置。 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购房券金额中已包含20%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将取消搬迁奖励。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补偿协议生效时间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征收总户数的95%以上(包括95%)的,补偿协议生效。 十、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