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 公 告
浏览次数:3324 发布时间: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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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79号)、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关于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淮征办〔2014〕37号)的规定,我区决定从2014年11月28日起对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以下简称高铁项目)先期用地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改善淮北市铁路交通和市民出行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高铁项目先期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即:北起朔里镇坡里村、南至高岳街道李洼村,全长约3.5公里。涉及居民58户,房屋约8500㎡,围墙、树木等附着物若干。
三、签约期限
从2014年12月1日至15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杜集区政府委托高岳街
道、朔里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详见《高铁项目先期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高铁项目先期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11月28日
高铁项目先期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铁项目先期用地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改善淮北市铁路交通和市民出行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二、征收范围
高铁项目先期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即:北起朔里镇坡里村、南至高岳街道李洼村,全长约3.5公里。涉及房屋58户(约8500㎡),围墙、树木等附着物若干
三、签约期限
从2014年12月1日至15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杜集区政府委托高岳街道、朔里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镇(办)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1、居民住宅采取安置货币化或宅基地置换的补偿方式。
2、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但原居住职工未享受过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3、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安置货币化补偿金额由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1、居民住房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安置房,二层及以上房屋、宅基地面积之外的附着物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规定标准的,由市征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铁路办、郑西公司及杜集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共同研究确定。但每户宅基地面积2000年12月1日后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220㎡。
安置房市场估价:北外环以北的安置房市场估价为2460元/㎡,北外环以南的安置房市场估价为2720元/㎡。
统一规划未建设宅基地或老宅基地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办〔2011〕3号)规定的住宅用地价格给予补偿,即,北外环以北600元/㎡,北外环以南900元/㎡;宅田合一的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即高岳街道李洼村与朔里镇坡里村均42700元/亩。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置换
如镇办具备重新划分宅基地条件,可以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重新划分宅基地。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办〔2011〕3号)规定的住宅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北外环以北600元/㎡,北外环以南900元/㎡),房屋及地面其它附着物按《淮北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淮政秘〔2014〕33号)规定给予补偿。
(三)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但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纳税记录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五)因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一)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
(二)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限:按被征收人应返还的安置房面积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是8元/㎡/月。
(三)搬迁费:800元/户。
八、征收奖励
(一)在签约期限第1至1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0%给予奖励(注:选择安置货币化的,按安置房的价格计算奖励金额;选择宅基地置换的,按宅基地的价格计算奖励金额);
(二)在签约期限第1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宅基地面积5%给予奖励;
(三)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