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67 发布时间:2015-08-12 |
作为一名年轻的人民调解员,深知每天必须面临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不好不仅容易加深矛盾,也势必会给本部门带来不好的口碑和社会影响。加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和引导下,我成功调解了几起案件,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包子铺发生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平等交流知缘由
张某是一家包子铺的老板,朱某的三岁孩子于2014年10月21日在该包子铺吃饭时,被张某雇的女服务员端汤时转身碰到,烫伤了孩子的头部和脸部,张某带孩子去看伤,看了12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900元。之后张某不愿再拿钱为孩子继续做后期治疗,警务室调解未果,于是朱某申请司法所出面调解。
有法有据泯前怨
2014年11月17日,双方来到段园镇司法所,朱某要求张某带孩子到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并要求预付1万元的治疗费。但是张某觉得在此次案件中自己也是受害人,孩子烫伤并不是服务员不小心,而是孩子自己调皮才发生意外。意外发生之后,自己也是积极主动给孩子进行治疗了,也算是仁至义尽。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我去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了走访。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试图从他们双方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看待整个案件,从而找到双方僵持不下的症结所在。
首先张某总觉得孩子是因为自己贪玩而被烫伤,自己已经承担了前期的治疗费用,本就已经吃了大亏,根本不应该再承担更多的费用。而朱某总觉得意外既然是在店里发生的,全部责任应该由店主承担。我向张某耐心解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作为包子铺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同样的,父母有保护子女人身权不受侵害的义务。朱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此次事件中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我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解释之后,可能是自知理亏,双方态度明显有所软化。只是迫于没有台阶谁也不肯首先做出让步。我趁势和他们拉起家常,首先对他们的态度表示理解,以拉近与双方的距离。同时,我劝导他们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好好考虑一下,以和为贵,过两天去司法所坐下来好好聊一聊,双方也没有反对。
2014年12月1日下午,朱某和张某再次来到段园镇司法所,在我苦口婆心的劝导之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张某表示愿意带孩子去烫伤诊所复查并购买一个月的烫伤药进行后续治疗,朱某当即表示同意。
休休有容促和谐
作为一名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者,最普通的人民调解员,我们每天都需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而群众在不停的诉说和抱怨的时候,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需要我们避免感性情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理性的看待问题,从案情中抽身出来,做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
有时候我常常会想,为什么在如今的民主社会,矛盾纠纷还会越来越多?是否是因为人们追求物质与发展的脚步太快了,而忘记了最初的那份友爱与宽容?因为不论是发生什么事情,且不论谁对谁错,人的本能总是如何推卸责任,而不是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想别人的难处。我们常常说要换位思考,但是真正在事情发生之后还能非常理性的去判断孰是孰非,真正做到宽容对待的能有多少人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多多体谅别人的难处,,休休有容,庸庸有度,那么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的和谐社会才有可能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