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36条“履约担保”的内容“不采用”;修改为“本次招标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从本单位基本帐户缴纳中标价的10%,在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足额交至招标人账户,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淮北市杜集区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