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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无视他人生命社区矫正促其勇救落水儿童
浏览次数:175作者: 周柱   发布时间:2015-07-27

    王某,男,1976年10月出生,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  人,目前在淮北矿业集团许疃煤矿工作。2011年12月某日晚上,刚刚酒足饭饱,在同事的搀扶下离开酒桌的王某,不顾同事们的劝说,执意驾车返家。然而,漠视安全驾驶的王某当晚没有回到家中,而是在途中由于酒后操作不当,撞上了一名路边的行人,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王某也最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16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王某,来到了石台司法所报道。面对法院的判刑以及对受害人家庭的巨额赔偿,前来报到的王某不由地感到后悔莫及,巨大的压力下,生活意志也变得十分消沉。

    为了能够改善王某的心态,减轻王某的压力。石台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是对王某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各项规定,然后解释道:“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服刑,对你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只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你完全可以一边工作生活一边服刑。”并且为了使王某打消顾虑,又将专门给新入矫人员准备的《社区矫正人员服刑须知》材料交给王某。将材料仔仔细细查看一遍的王某这才信以为真,脸色终于露出了放松的表情。

    为了能够进一步减轻王某的精神压力,司法所所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的家中进行调查走访,建议其妻子在生活上对王某多体贴照顾,并做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减轻王某的压力;对于当晚陪王某一同喝酒的同事,我们也进行了部分走访,也希望同事平时利用工作时间,多对王某进行劝导和帮助。经过司法所一段时间的工作,王某的精神状态得到了明显的好转。而就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在为工作出现成效而高兴的时候,又听说王某单位的同事们为王某进行了募捐活动,为王某筹集了几万元钱。这使得王某终于摆脱了犯罪所带来的心理阴影,重新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于此同时,石台司法所对王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一刻也没有放松。除了每周的电话汇报,每月的见面汇报外,还组织王某参加每月的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特别是今年3月份《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以来,石台司法所坚持把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活动,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积极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公民素质。

    2013年5月1日下午2时许,王某和两位同事下班途中,路过蒙城县许疃镇南窑场址东北处塌陷区池塘时,忽然听到儿童的呼救声,便急忙朝呼救声方向跑去,王某来不及脱衣服便快速跳入水中,其中一位同事也跳入水中,极力搜寻,另一位同事则打电话求救,孩子落水池塘的水域面积大,水深三米多,且呈锅底形,捞了好一会,没有发现孩子的踪迹,由于潜水时间较长,两人已经感到腿抽筋、胸发闷,上岸后稍喘口气,王某再次跳入水中,但是还是没有摸到孩子,过了几分钟,当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到达时,王某又一次跳入水中,和大家一起继续搜寻,经过几个来回的搜寻,王某终于发现了该落水儿童,当时已经精疲力尽的王某使出全身力气将孩子抱上岸边,此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半了,王某和同事没有留下姓名,便匆匆离开了。事后,孩子的家人经过多方打听和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所在单位,并送来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写有“舍己救人显大爱,危难挺身见真情”的锦旗。《安徽日报》和《淮北矿工报》对其勇救落水儿童的先进事迹进行了报道,一时间,王某及其同事勇救落水儿童的先进事迹在当地被传为佳话。

    后来,我们询问王某本人救人的想法时,王某说:“当时只想着把孩子救上来,其他的没想那么多。”当我们继续追问,一向爽朗的王某也颇为不好意思地道:“自从接受矫正以来,是司法所同志们的耐心疏导、认真帮教让我明白了虽然犯了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社会并没有抛弃自己,让我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做对家庭和社会有益的人。遇到那天的情况我相信每个人都会伸出援手,我会继续默默无闻地尽己所能,积极参与社区公益劳动,并热心帮助身边的困难群众,回报社会。”

    目前,我所管辖下的社区矫正对象共有二十多人,全局也已接近二百人。为了能够改造和管理好这些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提高其守法用法和乐于奉献的意识。我所工作人员除每月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动态、听取其思想汇报外,还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通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感动社会的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以此来矫正矫正人员的心理,从而使得这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顺顺利利地度过矫正期限,以更好的状态重新回归到正常地生活当中。

    王某被区政法委、区综治办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公民”荣誉称号,获得了全省见义勇为第十届“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三等奖,减刑半年,现在已顺利解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