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56作者: 安徽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 杜集区商务局发布时间:2015-06-30 |
为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6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走出去”业务实际,现将做好201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
1.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上年度累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企业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先进技术,上年度累计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在境外投资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在境外获得的专利技术注册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
3.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业(铜、铁等)、农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境外经贸合作区
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给予贴息,一个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外承包工程
1.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与国(境)外企业新签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合同额2‰(设计咨询项目给予合同额2%)前期费用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20万元(与国内企业签约的项目按与国(境)外企业签约项目补助标准的50%执行,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投标保函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 对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最高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80万元,一个项目享受一次贴息。
(四)“走出去”企业孵化
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购、营销、工程承包等,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突破,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六)公共服务
1.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信贷及特定合同保险的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2.对外派劳务服务平台的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宣传推介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给予补助。
(七)企业奖励
对2014年度全省跨国经营企业分类考核认定的,跨国经营指数全省前30强,且境外销售收入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规模型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跨国经营指数增幅前30位,且增幅在100%以上的“增速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资金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
(三)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市县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
(三)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及省直管县企业的申报材料于
四、资金审核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项目按规定计算出应补助金额后,再根据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进出口情况确定实际补助金额,单个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境外经贸合作区领办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最高上限不超过700万元。
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调整。
请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抓紧组织申报。
该文件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琼,电话:0551-63540112;省财政厅宋频,电话:0551-86150262。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