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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等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2028   信息来源: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5-03-11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等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关于调整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调整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2、《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3、《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4、《杜集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5、《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6、《杜集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7、《杜集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附件1:

关于调整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徐  涛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任:王庆江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邵世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亚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军    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魏毅标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国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宜山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

            吴信发    区发改委主任

            聂泽学    区教育局局长

            张义存    区科技局局长

            贾善场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刘  松    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局长

            许建华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杨登俊    区财政局局长

            张  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瑞智    区环保局局长

            董  顥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冯光明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赵德炬    区商务局局长

            王道华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

            梁圣杰    区卫生局局长

            刘步军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胡  勇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谢广亮    市物价局杜集物价分局局长

            王  凯    区市容管理局局长                                                                              

            张长根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孙  进    高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飞    矿山集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忠锦    朔里镇镇长

            王海芳    石台镇镇长

            赵辉东    段园镇镇长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周国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建兼任。

    附件: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5年1月25日

附件2:

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明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做好食品安全的舆论引导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大力宣传“文明餐桌”行动,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起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监管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发改委: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相关基础建设的投入;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工作;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负责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和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区政府做好中小学校外托管班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科技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按照清真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制售假冒清真食品;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健全完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加区政府组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政策;审核、划拨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检验、样品购置等工作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保局:负责对初级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开展监督性监测,特别是对水及土壤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重点安全指标进行常态性监测,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和安全风险分析;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与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建局:负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工作;将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管理列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建筑工地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开展规范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堂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水局: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指导;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出场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开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产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监测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木本粮油、饮料、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包括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无公害经果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审核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查处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商务局:负责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商贸企业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商贸企业应对食品市场的能力;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文化广电新闻体育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做好食品安全的舆论引导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大力宣传“文明餐桌”行动,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负责将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局:负责按照规定开展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开展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口计生委员会:负责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物价局杜集物价分局:负责组织对食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维护食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查处哄抬物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区违规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负责无固定门面(即流动经营)餐饮摊点的日常监管及其《临时摆摊设点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流动摊贩设点布局规划;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承担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管;包括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行政检查;负责开展辖区内食品抽样及快检工作;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负责中小学校外托管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职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定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检验工作提供保障;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统一领导、指挥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其他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附件3:

杜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淮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3、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5、评议、考核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评议、考核各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7、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9、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作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拟订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3、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方案;

4、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5、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定期、不定期编纂区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7、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8、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工作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会议制度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指派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讨论全区年度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报告;

3、研究确定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制度、措施、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4、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5、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7、研究对各镇办及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考评等次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决定召开,或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专题会议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络员提出,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联络员及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根据

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文件制度

为保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委员会及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委员会文件,用相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文件,用相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研究提请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的议题和初步意见。

五、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1、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6、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项;

7、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8、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原则上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在全区通报。

1、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6、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7、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成员单位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

(三)首问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告知相应职能部门及其举报投诉电话,或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可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立案,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立案。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八、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为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设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安全办牵头组成,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统一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及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食品安全办应确定一名信息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工作。

(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宣传各地、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及时报道打假治劣和规范发展的成果;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先进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因地制宜,分类示教,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效应。新闻媒体要开辟食品安全专栏、专题,把集中性报道与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户主坚持每年开展一次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

   (四)把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正确导向。要遵守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纪律,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开展批评性报道要核准事实和数据,重大案件按统一要求报道,重要稿件必须送有关部门审核。陪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定。

 

 

 

 

 

 

 

 

 

 

 

 

 

 

 

 

 

 

 

 

附件4:

杜集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记过;

(四)降级;

(五)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2、未履行本应履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六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第七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适量原则。以确保食品安全为中心,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适量的原则,狠抓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务必积极负责地完成办理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认真完成督查任务。

    (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负责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授权批准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督查,应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关交办意见进行,未经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报交办的区政府领导、上级机关。

    (四)专题反馈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和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区政府反馈。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结果纳入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省市政府、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

    (五)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地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国家、省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督办事项,一般情况下,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10-20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一般不再督查。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将采取多种形式催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附件6:

杜集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标准、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和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发现重要食品安全舆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督促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报告和通报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类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它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全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相山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影响限于本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区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四)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必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杜集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区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镇办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