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80作者: 杜集区计生委 信息来源: 杜集区计生委发布时间:2015-02-26 |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
单位: | 填报时间:2015.1.23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1 | 行 政 许 可 | 再 生 育 审 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口计生委。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送达《生育证》,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注销其生育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生育证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
2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3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4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反规定终止妊娠。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组织、介绍仅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仅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仅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八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行 政 处 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八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行 政 征 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 1、受理责任:征收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2、审核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征收。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抚养费上解财政专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征收费用而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5、对社会抚养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 |
9 | 行 政 征 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1、受理责任:征收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2、审核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征收。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抚养费上解财政专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征收费用而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5、对社会抚养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 |
10 | 行 政 征 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1、受理责任:征收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2、审核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征收。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抚养费上解财政专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征收费用而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5、对社会抚养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 |
11 | 行政确认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调查摸底;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确认资格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项目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每年进行年审和“回头看”,调查群众满意度;接受省、市级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调查摸底;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十条: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经审核确认的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申报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确认资格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项目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每年进行年审和“回头看”,调查群众满意度;接受省、市级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第七条: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八条: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第九条: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第十条: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经审核确认的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申报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其他权力 | 节育并发症鉴定初审 |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确认资格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项目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其他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确认资格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项目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