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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归前夫承担,债权人还能起诉我吗?
浏览次数:368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4-06-19
孙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孙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魏斌借款七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现魏斌将孙璐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璐与王某共同偿还七万借款。孙璐对此感到难以理解,认为在其与王某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由王某承担,故魏斌不应起诉孙璐,遂至高岳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孙璐、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之后所有债务均由王某承担,但离婚协议书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即魏斌起诉要求孙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孙璐偿还了该借款,可向王某进行追偿。 孙璐在听到司法所的法律解释后,表示将尽快与王某协商还款,如王某无力偿还,将由自己先行偿还,再向王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