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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1769作者: 杜集区环保局   信息来源: 杜集区环保局发布时间:2014-03-14

杜政办〔201413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杜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杜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2014313

 

杜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确定首要污染物类别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4.2  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程序

4.4  响应措施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内容

5.2  信息公开形式

5.3  信息公开组织

6. 应急措施监督检查

7. 应急终止

8. 后期处置

8.1  总结评估

8.2  调查处理

9. 应急保障

9.1  人力资源保障

9.2  装备保障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9.4  交通运输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资金保障

9.7  纪律保障

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11.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加强对空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有力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空气重污染的监管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映能力。要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区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积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力量的作用。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承担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  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区农水局、区卫生局、区市容管理局、市交警三大队、各镇政府、办事处等组成。

2.1.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的发布。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区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区发改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负责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区发改委、区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区公安局负责区内主要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交警队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区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区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编制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征收项目拆除现场扬尘管控。

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督道路清扫、冲洗作业的质量及露天烧烤(焚烧)整治措施实施情况;负责城区小锅炉、饭店油烟的整治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主要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区国土局负责对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提请上级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中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区环保局和气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淮北市的预警信息,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应急处置组由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农水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城乡设局、区市容管理局、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市交警三大队组成,负责指导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气象部门、区公安局、区城乡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气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机制,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确定首要污染物类别

根据国家、省或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报,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结合我区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以及大气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会商,确定首要污染物种类,以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级(蓝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级(黄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级(橙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级(红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4 预警发布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蓝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报区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并报区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副组长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并报区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组长批准,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4.1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级预警措施。

启动预警措施,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向社会公布反映空气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空气污染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收集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空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空气重污染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加强相关信息报道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空气重污染的警告,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空气重污染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手段和渠道,宣传避免和减轻空气污染危害的常识,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Ш级预警措施。

在执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区政府及应急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调集空气重污染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搞好应急保障;

值班人员24小时在职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应急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适当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宣传污染防护知识的频次,宣传、引导超市、商场、广场等社会公众聚集场所人群做好疏散准备,搞好自我防护;

可能导致空气重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治污设施全力运行,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必要时按照区政府要求限产减排。

3级预警措施。

在执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对可能造成空气重污染单位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执行预警相关措施;

针对空气重污染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对可能导致污染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空气重污染应急义务;

针对空气污染物的特性,及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经监测,预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内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的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级、级、级、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级)时,启动I级响应。

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蓝色及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提供指导。

4.2 指挥与协调

4.2.1 指挥与协调机制

出现空气重污染时,区应急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处置队伍。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工作。若需要派出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人员支援时,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可能造成空气重污染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污染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2.2 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

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周边区域搞好防护准备;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取消应急措施的时间;

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3 应急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4 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污染级别,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于沙尘暴、外来浮尘等传输型污染和二次反应生成的臭氧重污染,及时进行健康防护提醒和提出污染减排措施建议。

4.4.1 级预警响应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医护人员。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8)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区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减少污染物排放。

10)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4.2  级预警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8)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0)区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11)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

①“黄标车限行:对于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每日700-22:00时不得在城市主城区限行区域内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其它特种车辆除外。

实行交通管制:每日700-22:00时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均采取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一切重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中心城区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2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焦化、陶瓷、造纸、酿酒、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区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以上;

3)加强对各类煤炭经营场所、采石场、料场等排放粉尘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4)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裸露土方及地面要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及洒水降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5)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开挖工程;

6)禁止在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7)关停2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4.4.3  级预警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应开展户外防护。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3)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区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700-22:00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主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在连续两天出现极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3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焦化、陶瓷、造纸、酿酒、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区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采取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以上;

3)城市辖区内煤炭经营场所、采石场、料场等产生扬尘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转;

5)加强扬尘监管和执法检查,停止一切拆迁、土方施工等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工地上裸露地面要采取遮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6)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以上;

7)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8)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停止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9)关停10吨以下燃煤锅炉。

4.4.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区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主城区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5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中心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的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必须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水泥、焦化、陶瓷、造纸、酿酒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辖区范围内的各种燃煤锅炉,由区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50%以上;必要时,可对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大、贡献值高的企业和燃煤锅炉,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以确保减排效果的实现;

3)城市辖区范围内煤炭物流中心、采石场、料场及储运站(点)等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区各类广场、空地及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5)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限产限排措施按规定落实和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转;

6)停止一切建筑拆除、挖掘和其他土石方施工作业,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禁止在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以及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8)加大对餐饮业执法检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等强制其临时性停业;

9)关停20吨以下燃煤锅炉;

10)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4.4.5 长效措施

空气重污染需要立足平时,长期治理,需要建立完善、长效的空气污染防治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着眼长远,积极采取长效措施。

1)深入开展区城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制定计划,按照企业性质将污染企业搬迁到产业园区;

2)紧抓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推进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加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料效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4)对城市中现存的小锅炉要逐步取缔,拆除烟囱;

5)严禁发生户外焚烧的情况,对露天烧烤进行限制和取缔;

6)要求所有的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7)加强建筑工程、煤栈卸运、采石场开采的监管,做好工地围挡,防止沙石、煤渣堆放场地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造成的扬尘污染;

8)对燃煤质量进行控制,严禁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煤,推广使用低硫煤;

9)对加油站油气进行回收。实行汽车限行政策,淘汰黄标车,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尽量减少污染排放;

10)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污染发生后反应迅速、处置有效。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6. 应急措施监督检查

建立以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督导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工作责任制,提高专项方案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实效开展。

7 .应急终止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降至规定限值(200)以内,且经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专家会商,在有事实证明未来48小时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终止应急。

应急终止要根据空气重污染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并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空气应急监测等工作;要通知企业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危险已解除。

8.后期处置

8.1 总结评估

8.1.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送区政府,复杂情况可酌情延期。

8.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应急过程记录;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内容:空气重污染等级;空气重污染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空气质量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各种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2 调查处理

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重污染的发生原因、造成的损失、影响进行调查,作出结论。必要时,区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做好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9.应急保障

9.1 人力资源保障

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保障包括空气监测应急能力保障、专家技术保障、医护应急保障等,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在空气重污染中担负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队伍,确保应急需要。环保部门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养形成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空气污染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要对所属企业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形成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网络。

9.2 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9.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按照预案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建立重要物质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必需品的紧急运输通道,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应急处置队伍迅速抵达。

9.5 通信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9.6 资金保障

区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机制,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区财政局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9.7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31次。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11.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