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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南湖社区等4个健身气功站点的批 复
浏览次数:1523   信息来源: 杜集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发布时间:2014-02-10

 

杜文字〔2014〕4号

 

关于同意设立南湖社区等4个健身气功站点的批  复

 

矿山集街道综合文化站:

    根据矿山集街道南湖社区、东联社区健身气功爱好者的申请,征得南湖社区居委会、东联社区居委会同意,经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文广局对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对健身气功功法、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和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整体符合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依托有关晨晚练点设立南湖社区等4个健身气功站点,具体名单如下:

矿山集街道南湖社区健身气功站点

矿山集街道东联社区健身气功站点

矿山集街道东联社区颐乐园健身气功站点

矿山集街道东联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气功站点

请矿山集街道综合文化站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健身气功站点进行管理,认真组织站点负责人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并有计划地组织健身气功爱好者进行技能培训,努力使健身气功站点做到8个确保:

一是要布局合理,确保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二是要尊重他人,确保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三是要按章习练,确保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四是要弘扬正气,确保不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五是要远离邪教,确保不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六是要遵纪守法,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也不得出售“信息物”;七是要接受管理,确保承办健身气功活动时不得借机聚敛钱财,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八是要服从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杜集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14年2月10日

报:市体育局

抄:矿山集街道南湖社区、东联社区,各健身气功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