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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杜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690   信息来源: 区安监局发布时间:2013-08-30

 

关于印发《杜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杜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822     

 

 

 

 

 

 

杜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杜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委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区政府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区委、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区人武部、交警三大队、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区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杜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杜安〔201016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区政府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区政府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区政府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区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区政府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镇办及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区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区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安委会文件由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区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安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区政府安委会主任确定。区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1日以上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区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政府工作需要,区政府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2日和下一年度1月2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三)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一)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各镇(办)、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政府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办)和区直有关单位思想重视不够、整治进展缓慢以及治理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重大隐患实行责令督办。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的镇(办)或区直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研究制定整改落实具体措施,并于指令下达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上报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政府安委会、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区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批准,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督查组,对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七条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成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针对区政府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报道和刊发区政府、各镇(办)、区政府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传和推广各地、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简报》的编印,发至各镇(办)、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阅示,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