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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博庄社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浏览次数:2013   信息来源: 杜集区征迁办发布时间:2013-06-17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博庄社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2013年6月13日杜集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原则同意。现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0561—4017932    4013217;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邮编:235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qzsb@126.com  。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2013年6月15日

 

博庄社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博庄社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方安路以西、栗苑路(淮海东路)以北,龙轩雅舍小区(二期)以南,市气象局以东。项目总占地约95亩;房屋征收涉及居民近210户计6万㎡(具体数据以清点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公告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发布。

三、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委托高岳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拆除由高岳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确保安全无事故。

四、补偿方式

(一)对被征收居民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

(二)对被征收企业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五、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补偿金额:

1.按每户房屋(含配房及地面其它附属物)和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

(1)房屋、配房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淮政[2010]19号)、《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2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段住宅用途的地价结合实际确定。本项目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650元/㎡。

(3)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以合法确权、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为准进行核定:

①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计算;

②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③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但2000年12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20㎡/户;超过部分面积,按片区综合地价44800元/亩补偿。

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不予确认宅基地,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确认。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应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指标为每处宅院主房间数(每处宅院只核定一处主房,如有二层及其以上的按第一层间数计算)和宅基地面积两部分核算的安置房面积之和。每间主房安置指标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0㎡,每60㎡宅基地安置指标为安置房建筑面积8㎡(本项目地类为三类一级)。应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指标,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的补偿金额以安置房成本参考价2250元/㎡购买。

产权调换后,剩余部分面积指标不足安置房单套面积的,需大于或等于安置房单套面积的60%方可购买一套安置房。在安置面积指标内的部分,按成本参考价结算;指标以外的部分,按市场限价3250元/㎡结算。

2、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经市房屋鉴证小组鉴定属合法产权证的,按证载面积1:1还原安置,超出或少于应回迁的面积按3250元/㎡结算。房屋产权证面积以外的附属物按照《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淮政[2010]19号)的规定据实补偿。

3、楼层差价结算:

多层:一、三、四楼安置户分别按50元/㎡、80元/㎡、70元/㎡支付楼层差价,五、六楼安置户分别按50元/㎡、150元/㎡享受楼层补贴,阁楼面积不予补贴。

小高层或高层不找补差价。

(三)土地补偿按片区综合地价44800元/亩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非法占有、私自买卖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

2、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3、已下发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安置地点

本项目实施集中就近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过渡期限为18个月。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搬迁补助费: 8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后4个月,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结算后选定的安置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提供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未提供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应享受安置住房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月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征收奖惩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5天之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交付征收部门处置的,按界定的主房间数,每间奖励7㎡安置房(无偿)、6㎡的安置指标(成本价)和4000元奖金及400元/户的搬迁费。在第16—25天签订协议,并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处置的,按界定的主房间数,每间奖励4安置房(无偿)、3的安置指标(成本价)和2000元奖金及200/户的搬迁费;第26天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附则

本方案由高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并实施,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