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78 信息来源: 区安监局发布时间:2013-04-16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严厉打非工作力度,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区政府领导同意,2013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办)、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无证生产的非煤矿山、农村非法自建房、无证加油站点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9.没有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申报的;
10.没有开展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安徽省煤炭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规定的其他10条安全生产行为;
(3)在规定时间内应关闭的煤矿仍在违法生产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以及台阶高度超过规定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技改整合之名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和边技改边整合边生产的。
3、交通运输
(1)酒驾、毒驾、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牌、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站内拉客、喊客、车辆停放无序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速以及站外拉客、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3)不按核定营运线路行驶、乱班乱线以及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4)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长途客运车辆不按规定配备两名驾驶员以及不按规定停车休息的;
(5)无营运许可违法参加道路客货运输的;
(6)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的;
(7)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运输车参加客货运输的;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违规转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审查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1)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超载、超限;
(2)取缔、关闭非法涉危化工生产企业;
(3)非法、违法经营的加油站、点专项整治;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四超”违法行为治理;
(5)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6、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手续的;
(4)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
(5)未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的。
7、人员密集场所
(1)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3)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保持完好有效的;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未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
(4)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修理)活动的;
(2)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使用的;
(3)非法使用无证制造的特种设备;
(4)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5)气瓶充装非法违法行为;
(6)电梯维护保养非法违法行为;
(7)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有关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三、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今年打非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5月份,重点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领域开展打非工作。
第二阶段:6-9月份,重点在煤矿行业、交通运输、冶金领域开展打非工作。
第三阶段:9-12月份 ,重点在非煤矿山、消防、人员密集场所领域开展打非工作。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保成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许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区政府其他副区长按照分工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二)区政府领导分工:
张保成区长负责领导全区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许炜副区长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质监、供电、商务、环保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张骅副区长全面协助。
徐涛副区长负责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文明城市创建、房屋征收等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胡家培副区长全面协助。
苗中治副区长负责学校、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牛富文副区长全面协助。
王庆江副区长负责文体、广电、旅游和段园工业园区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王蕾副区长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水利和物价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张长根主任负责区经济开发区管辖企业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三)区直有关部门分工:
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过程中打非工作和全区打非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纺织行业、轻工行业、冶金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公共聚集场所、剧毒、民爆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工作;
交警三、五大队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道路交通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城镇燃气和村镇建筑、商贸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城市沼气、污水管网、公路建设、治超等领域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农机管理和农机改装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加油站点、超市、商场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市质监局直属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压力气瓶(氧气、乙炔、液化气等)、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工商分局、段园工商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合领办工商营业执照等领域的打非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矿山资源开采、土地塌陷、砖瓦窑厂生产等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区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五小企业”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区市容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违章建筑、广告牌位、乱搭乱建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学校、医院、旅游、规划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四)镇办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办)政府对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全面负责。并成立打非工作组织,制定严格的打非措施和方案,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对于打击不能到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要求上报情况报表,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分析形势,全面动员。各镇办、各部门要全面进行分析形势,全面动员部署,宣传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打非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打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打击重点和打击措施,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打非”工作由各镇(办)组织实施,各级安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办)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各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研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深入基层督促指导。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职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区安委办组织的专项执法和督查工作。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此次专项行动要求上报的相关方案、名单、总结和报表情况全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区安委会加强对打非工作的检查督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打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比,并予以奖惩。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镇(办)、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打非”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标本兼治,确保效果。各镇(办)、区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打非治违”的重大意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及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开曝光,宣讲“打非治违”的典型案例,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管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各镇(办)、区直各部门应查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镇(办)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镇(办)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及时反馈、汇总情况。各镇(办)政府以及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3月26日前,各镇(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具体要求、组织领导、联络人员等内容。(2)各镇(办)安委办和区直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区安委办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及报表;12月3日前将全年“打非治违”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3)区安委会在季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根据各镇(办)、各部门“打非治违”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典型经验,解决“打非治违”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61—3090302,电子邮箱:awh3090302@126.com。
附件:1、《杜集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摸底排查表》
2、《杜集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汇总表》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
杜集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摸底排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非法行为情况 |
违法行为情况 |
安全隐患情况 |
采取措施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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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杜集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
单 位 |
数 量 |
组织执法行动 |
次 |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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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 |
家 |
|
发现隐患(其中已整改) |
处 |
|
责令停产整顿 |
处 |
|
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
家 |
|
抓捕涉嫌犯罪人员 |
人 |
|
经济处罚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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