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697 信息来源: 杜集区国土分局发布时间:2013-01-29 |
矿山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 本
矿山集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
目 录
一、街道概况
矿山集街道位于淮北市北郊,属城市规划区内“矿山集组团”重要部分,以淮北经济开发区建设为中心,打造安徽最大的纺织基地和皖北最大的肉鸭养殖加工基地,建设淮北市东部新城区,土地总面积4204.60 公顷。
二、规划目的
为协调各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全街道未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淮北市杜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淮北市杜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依据,编制《矿山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三、规划任务
确定街道范围内土地利用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耕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治规模及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四、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其它相关法规、规范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2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43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6.《安徽省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方案》(皖国土资〔2010〕312号)
7.《关于加快推进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209号)
8.《关于抓紧报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函〔2011〕2030号)
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三)相关规划
1.《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淮北市杜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淮北市杜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其它有关专项规划
五、规划期限
本规划规划期为2006—2020年,2005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六、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矿山集街道行政辖区,总面积4204.60 公顷。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矿山集街道土地总面积4204.60 公顷。其中,农用地2292.5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53%;建设用地1280.8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46%;未利用地631.1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01%。
一、农用地
2005年,耕地1486.97 公顷,园地32.29 公顷,林地74.30 公顷,牧草地0.00 公顷,其他农用地699.03 公顷。
二、建设用地
2005年,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48.99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0.21 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1.65 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603.42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440.16 公顷,特殊用地5.42 公顷。
三、未利用地
2005年,未利用土地401.14 公顷,其他土地230.03 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特点
一、农用地所占比重较大
矿山集街道农用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为54.53%,比重偏大。而该区域是淮北市重要扩展区,保持如此高的耕地和园地比,显然不利于该街道及整个杜集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农村居民点面积偏大
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440.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47%,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偏大。
第三节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沿河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与管控带来了压力。全街道生态保护面临的压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搞建设而变得越来越大。区、街道两级虽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环境污染仍然存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用地的矛盾日益凸显。
二、基本农田规划面积过大
由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基本农田规划面积过大致使重要道路两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都存在大量的基本农田,严重阻碍了矿山集地区的发展步伐。
一、农用地保护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耕地保有量为814.36 公顷。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为127.06 公顷。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74.98 公顷。
(四)园地面积。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园地166.20 公顷。
(五)林地面积。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林地106.12 公顷。
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一)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438.90 公顷以内。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00.68 公顷内。
(三)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879.92 公顷内。
(四)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2006-2020年,全街道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92.19 公顷以内。
(五)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规划2006-2020年,全街道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527.48 公顷以内。
(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2006-2020年,全街道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47.22 公顷以内。
三、土地集约利用目标
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80.14 平方米/人。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矿山集街道农用地将由2005年的2292.58 公顷减少为2020年的1194.38 公顷。其中,耕地将由2005年的1486.97 公顷减少为2020年的814.36 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矿山集街道建设用地将由2005年的1280.85 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2438.90 公顷,增加的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满足城镇、工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将由2005年的1043.58 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2100.6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将由2005年的603.42 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879.92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再增加。
三、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矿山集街道未利用地将由2005年的631.17 公顷减少为2020年的571.32 公顷。未利用地的减少主要是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引起的。
其中,未利用土地将由2005年的401.14 公顷减少为2020年的347.30 公顷;其他土地将保持稳定。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一、农用地布局
矿山集街道耕地主要分布在杜集社居委、朱北社居委、北西村等地;林地主要分布在北西村、朱北社居委、张院村等地;园地主要分布在北西村、张院村、朱北社居委等地。
(一)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
矿山集街道空间布局将按照杜集区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配套居住区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形成商贸物流和城市型居住社区。
(二)工业用地布局
矿山集街道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杭淮工业园,重点发展轻纺工业等。园区规划占地1500亩,其中一期建设500亩,按照“五通(路、电、通讯、给排水)一平”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并修建三座长90米,宽24米的标准厂房。在产业规划方面,以形成特色园区为目标,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轻纺业。
第一节 耕地保护
一、明确耕地保护目标
严格保护耕地,发挥耕地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保障功能。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耕地保有量为814.36 公顷。
二、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耕地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非农建设成为耕地减少主要因素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应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规划至2020年,全街道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47.22 公顷以内。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占用耕地前先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管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和数量。规划到2020年,上级下达给全街道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为127.06 公顷。
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全面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建立耕地质量检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全面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全街道有限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力推广测土培肥技术、增施有机肥、扩大绿肥种植,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时,必须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加大复垦土地地力建设评价,提高土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永久性建设占用的耕地的耕作层必须剥离,在符合水保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一、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落实到地块和户,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低于原有质量等级。规划至2020年,确保全街道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4.98 公顷。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力度,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通过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
三、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禁止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保护面积分解到各村,落实到每个地块。规划期间,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第三节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应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新增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重点项目用地和镇域发展,从而确保实现城镇空间集聚发展,生态空间开敞布局。规划到2020年全街道建设用地新增规模592.19 公顷。
第四节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落实县级规划提出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或走向,结合区域内村镇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合理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一、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规划期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实施和完善村村通水泥路工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层次和水平,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提升道路等级,构建便捷通畅的基础设施网络。
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以支撑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和水域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按照水资源利用态势,结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提高防洪排涝能力,美化镇域环境。
三、加快推进能源设施建设
随着矿山集街道建设的发展,城市污染现象十分突出,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炭发展的重要障碍。按照低碳环保的理念,抓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城乡电网的建设改造。
第五节 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实施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战略,按照市、区政府对矿山集街道发展的要求,对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退出”方针,积极稳妥地调整村庄布局,加快实施引农进城步伐,把居住在矿区附近的村民点统一迁移集中搬迁安置,退出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生态坏境恢复。着力实施农村文化重点工程建设,改善和提升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六节 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优先将水田、水浇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地区集中发展;因地制宜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大力发展护路林、护岸林、护田林,营造农田林网,重点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和合理利用滩涂苇地、维系河流、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迁徙和培育的用地空间。关停区域内污染较大的矿山开采,解决影响镇域科学发展的人居和生态环境问题。
充分发挥农用地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灌溉潜力,加快工程续建配套,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生活供水;发展无公害绿色产品、节假日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从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全街道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节 农村土地整治
一、土地整治目标
规划期间全街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27.06 公顷。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加快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土地整治区域
全街道补充耕地以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复垦为主,适度开发其他土地,其中加快采煤塌陷地的综合治理是矿山集目前在土地整治方面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矿山集煤炭资源丰富,在为当地社会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破坏了当地的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尤其是耕地的破坏、煤矸石的堆积造成的环境污染、废弃矿址占地等给矿山集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地影响。针对采煤塌陷地具体的塌陷深度、开采年代长短、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因地制宜地应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沟、渠、田、林、路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整治。整治后的土地可以用于种植、养殖、植树造林、综合农业开发及部分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形式。要本着以发展生态农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思想,将农业产业化作为目标,种养结合,农工商贸一体化,提高土地生产力,要既体现塌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优势,又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基本农田地块空间分布,结合周边土地的规划用途,划定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山集街道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379.97 公顷,主要分布在杜集社居委、朱北社居委、北西村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包括规划成片的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等用地。矿山集街道一般农地区面积为490.97 公顷,主要分布在南山村、朱北社居委、北西村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包括集中连片的现有林地、已规划的造林地和确定林业利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矿山集街道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09.01 公顷,主要分布在北西村、朱北社居委、张院村等地。
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等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包括规划的建制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独立工矿用地等。矿山集街道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281.45 公顷,主要分布在矿山集街道、朱北社居委、张院村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住宅和公共建筑用地,也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主要包括农村居民点、乡(镇)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矿山集街道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359.08 公顷,主要分布在朱北社居委、张院村、南山村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发展用地;
2.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建设需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六、独立工矿区
包括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矿山集街道工矿建设用地区面积为89.22 公顷,工矿建设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张院村、南山村、朱北社居委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各土地用途区用地严格执行矿山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一、允许建设区
根据矿山集街道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规划期内重点建设区分布,按照相关要求,现状和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区域为允许建设用地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为2435.55公顷。
二、有条件建设区
根据矿山集街道规划期内重点建设区分布,按照相关要求,划定矿山集街道的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298.20公顷。
三、限制建设区
将矿山集街道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之外的土地全部划入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470.85公顷。
第一节 规划指标落实
村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是综合考虑各村耕地数量和质量,人均建设用地水平,近八年建设用地量、占用耕地量,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量,人口增长及农产品需求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建设用地潜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街道有关部门用地需求量将各项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村。
第二节 村土地利用调控
柿元社居委,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其他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
徐庄社居委,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地区、一般农地区。
张院村,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
南山村,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其他用地区、一般农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
北西村,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其他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朱北社居委,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
杜集社居委,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他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
矿山集街道,规划期内主要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地区、一般农地区。
一、严格服从规划,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本规划经批准后,街道政府起草《矿山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使规划纳入法制轨道,各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必须认真按照本镇规划要求,搞好城镇、村土地利用、开发、整治和保护,搞活流通好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协调用地矛盾。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必须服从规划,坚决制止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发生。
二、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城镇、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一、建立土地规划许可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批准、核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理、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管制制度,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土地规划许可。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许可原则。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带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三、强化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农用地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并依法补充耕地。国土部门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实现“先补后占”。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实施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最高标准进行补偿。
四、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制度
加强规划的规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体系。在规划绩效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前提下,适时“更正”建设用地发展边界和发展方向,使规划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
五、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一、建立健全建设用地项目准入机制
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通过产业导向引导供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手段来限制“投资少、占地大、产出低”的项目进入。
二、建立工业企业用地“退低进高”机制
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出低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其利用现有厂区整体调整转产,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原企业转产后闲置的厂房或能够独立分割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对无能力转产企业及因环境保护要求整体搬迁企业可通过财政补助、奖励等措施,使其淘汰和退出。
三、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需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对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评价,对项目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协议相关条款、相关政府批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培育城乡土地要素市场
加强地价和土地供需调查与分析,建立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调控土地供应和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租、出让制度,全面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供应。通过市场的利益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五、建立健全资源补偿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通过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参与,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的建设将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