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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镇低保户的一封信
浏览次数:2445作者: 李伟   信息来源: 段园镇民政办发布时间:2012-03-29

致全镇低保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低保户:

您们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坚持以民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的一项惠民工程。多年来,镇民政紧紧围绕镇委、镇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全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在城乡低保管理方面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好的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这一惠民政策,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全镇广大城乡居民对镇民政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现将低保工作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予以公示,请广大城乡居民给予监督。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和范围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持有我镇户籍,居住在本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和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城乡低保标准的(城镇保障标准200/月,农村保障标准900/年)城乡居民进行差额补助。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和财物),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年人均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全镇城乡低保标准。

(三)保障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2.因病、伤残不能正常劳动及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居民;

3.因家庭成员为幼儿、未成年人、病人或伤残人员,虽有劳动能力,但需照顾家庭成员的居民;

4.因生存条件差、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

5.因家庭成员常年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6.因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居民。

二、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审核,民政局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申请低保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如实说明导致困难的原因,家庭成员生活状况、收入状况等,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①户籍证明;②下岗(失业)证明;③结婚证明;④离婚证明(判决书或协议离婚证明);⑤残疾证明;⑥贫困大学生证明(入学通知书);⑦就业、打工证明;⑧养老保险证明;⑨统筹证明;⑩求职登记证明等。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填写《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家庭成员双方签字确认,并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经过评议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在社区居()委会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盖公章,上报镇民政办。

(三)镇民政办审核。镇民政办接到上报的审批表后,由镇民政低保员入户调查、审核。经调查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所属社区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属镇民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民政办上报的调查表和审批表后再次复核、审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保障人口、拟享受保障标准),公示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再次入户核实、并说明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自谋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三)父母虽生活困难但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四)家庭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五)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瞒报和群众反应强烈的;

(六)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有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七)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八)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九)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

(十)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保障对象的义务

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在其申请就业时,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和镇民政办、居(村)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介绍的职业,可取消其低保资格。

五、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为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障面的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增多和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欢迎全镇广大城乡居民正确把握和理解低保政策,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或工作程序不到位的,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镇民政办反映,我们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镇民政办电话:4072481

分管镇长电话:4071293

                                           20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