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33作者: 杜集区商务局 信息来源: 杜集区商务局发布时间:2011-09-2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杜集区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杜集区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商贸兴区战略,有效促进全区各产业的协调发展,支持和激励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造、新型业态的扩大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域建设,农村商贸服务业的发展,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贸服务企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新办大型商贸服务企业。(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第二条 鼓励各类成长型商贸服务业上规模。专业市场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20亿元、50亿元,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2万元、5万元;其他商贸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
第三条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凡利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管理(含仓储及进出货)、电子交易,且运转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条 发展连锁、配送经营。新建购物中心、仓储式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创建商业特色街。各镇、办新建商业特色街(街长100米以上,门店总数50家以上,开店率80%,有明显街标),一次性奖励创建单位1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级特色街,再增加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兴办社区服务业。从事家政、养老托幼、居住服务、后勤服务、解决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就业等社区服务性质的企业,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取得市、省、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发展现代物流业。(1)对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2)对现有物流企业改造提升,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2A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发展中介服务业。新办或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企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创意设计、信用评估等),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鼓励农贸市场建设。凡新建和改造标准化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补助 2万元;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补助 6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凡省级以上驰名、著名品牌(连锁)企业入驻,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兴办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按照等级标准创建,达到一星级—五星级的,奖励2000—10000元,前三年税收按区级收入的10%—50%返还,后三年按区级收入的5%—25%返还;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农家乐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创建等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年纳税区级收入不低于350万元。(1)企业建设总部楼宇的,将实缴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的40%作为建设支持资金,按建设进度分阶段奖励给投资者。(2)从次年起三年内,企业总部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超过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以上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商贸服务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就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排名前列的企业,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主题词:商业 贸易 发展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 |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