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434 信息来源: 杜集区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10-01-28 |
县局、分局、支队:
现将《淮北市公安局户籍办理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特此通知
淮北市公安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淮北市公安局户籍办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为维护我市户籍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部、省厅近年来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要求,现就常住户口办理工作中相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凡自愿来我市工作(非我市生源)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常住人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临时居住集体户口。
1、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申请,申请中必须注明本人大中专入学前户籍地详细地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需要注明);
(3)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
2、办理程序: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前四项证明材料,派出所当场办理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后四项证明材料,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户籍内勤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在“服务处所”中注明:××××年临时居住集体户口,“其它详址”中注明:大中专招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告知临时居住的集体户申请人:自入户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第(二)条所需材料到派出所户证窗口办理服务处所变更手续;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已落实工作单位未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的,派出所于两年后的年底将临时居住集体户口迁往此人入学前户籍地并将迁移证,交到人才交流中心。
(二)非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
1、所需材料:
(1)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或者接收单位证明;
(2)劳动合同;
(3)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
2、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临时居住集体户口。
(三)非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生持第(二)条前四项所需材料到单位立集体户口。
(四)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一律在入学前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生凭第(一)条前四项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证》原则上在签发有效期内有效,为了便利高校毕业生,延缓到当年内有效。
(五)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户口迁移。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购房入户
(六)凡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我市落户。
(七)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六)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
(八)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九)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以上四种情形购房者办理迁入户口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报告,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共有人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协议书;
2、要求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未达到结婚年龄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者,持购房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由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民警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实际居住情况的调查报告,并将待迁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派出所基础信息系统,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三、公民姓名登记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十)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和儿童的姓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决定。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十一)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用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四、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十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十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婴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
(十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十五)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